代表、委员代表的是谁?

时间:2020-05-29 10:5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周泽
  在日前结束的“两会”上,针对“几乎所有关于农民工待遇的提案都由其他界别的(政协)委员提出”的现象,全国政协常委陈清华认为是代表农民工的代表委员太少,从而提出了各级人大、政协应增补农民工代表、委员的建议,表示由他们代表全国1亿多农民工,提出的议案、提案将更有针对性、更具价值。(2005年3月13日《新京报》)陈清华同志的建议反映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代表、委员的代表性问题。

  对于政协委员来说,虽然分为不同的界别,但其本身并不由选民选举产生,因而在政协委员中无人甚至很少人代表农民工利益,在情感上虽然让人无法接受,在法理上却无可指责。但对人大代表来说,没人或者很少有人代表农民工的利益,却是于情感、法理都说不过去的。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人大代表既然是由人民群众或其代表选举产生的,而农民工作为人民群众中的一个庞大的群体,其理应能够选出一定足够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大代表来。但代表他们利益的代表人数却很少,以致政协委员都要提出增补农民工代表的建议,问题出在哪里呢?

  一是对人大代表代表性的认识错误,使有的阶层和群体的利益没有代表成为必然。人们通常认为,人大代表就是人民的代表,是代表全体人民的,不能有私利,不能只代表自己小集团的利益。事实上,人总是分属不同的阶层和利益群体的。人大代表作为具体的人,总是属于某个特定的阶层和利益群体的,总会有自己的利益和立场,情趣与偏好,如果没有外在因素的制约,通常只能更多地甚至完全地代表某个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而不可能代表所有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因此,没有抽象的人民代表,只有特定的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利益代表。当人们将人大代表当成全体人民的代表来选举时,人们选出的实际上仅仅是某些阶层和群体的代表,有的阶层和群体的利益代表者缺位就成为必然。

  二是流于形式的选举,使当选的人大代表对自己理应代表的利益认识模糊化。目前,除在基层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中,有极少数的选民自荐参选外,各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多是由组织指定的甚至要求确保当选的,选民及其代表在投票选举人大代表时通常只是例行公事。对于人大代表来说,除极少数的自荐参选而当选者可能对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阶层和群体较为明确外,大多数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所获得的选票来自哪能些阶层和群体,因而不知道自己究竟是哪能些阶层和群体的代表,甚至可能认为谁投自己的票都是应该的,因而对自己应该代表谁的利益根本就无所谓。同时,由于认识上的误区,不少人大代表的职位是被某些组织作为一种荣誉赏给一些在某个特定领域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士的;这些人士在就任人大代表后,除了对赏给他职位的组织心存感激之外,可能连代表的身份意味着什么都不甚了了,根本不可能考虑对代表哪个阶层和利益群体,也不可能考虑对哪能个阶层和利益群体的人民群众负责。

  三是被选举权的虚化,导致当选人大代表缺乏责任观念,代表意识淡薄。人们通常将被选举权理解为被选举担任某个职务的权利。权利应该是一种可以通过主体的自由行为而实现的利益。因此,将被选举权理解为被选举担任某个职务的权利,是完全错误的。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特殊身份和地位的象征,是一种利益,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某种责任和负担。因此,被选举权作为一种权利,权利人只有在明确宣示参与选举并承诺会承担当选后需要承担的责任和负担的情况下,他人投票将其选任为代表,将相应责任和负担加诸于他,才是正当的。当然,作为权利主体,被选举权人应该有与其他主体拥有平等的竞选的权利。在目前的选举实践中,被选举权经常处于虚化状态。在选举中,除个别自荐参选者在竞选时出于争取某个阶层和利益群体的选票而会承诺代表某个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利益,会对媒体阶层的选民和代表承担必要的责任和负担外,占绝大多数候的、由组织指定和酝酿出来的候选人,都不会宣示和声明参加选举,并承诺会代表谁的利益,会承担什么责任和负担。因此,人民群众及其代表在投票选举人大代表时,通常也不知道谁愿意代表自己的利益,更不可能知道谁会真正代表自己的利益,完全是盲目投票,甚至连票都懒得投。在选举之后,即使发现当选代表不能代表自己所属群体的利益,也只能自认倒霉。被选举权的虚化,不仅使人民群众及其代表的选举权落空,难以选择自己的利益代表,也使很多人大代表缺乏责任观念,代表意识模糊。

  事实上,在我国目前可能不仅仅是很少有人大代表、委员代表农民工的利益,也可能很少甚至没有人代表其他某些群体的利益。这绝不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应有的景象。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不仅应该每一个阶层和利益群体都有自己的利益代表,而且应该通过法律制度保证每一个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保护。解决目前存在的、没有或者很少有人大代表代表某些阶层和利益群体利益的问题,关键不在于增补这些阶层和利益群体代表人数,而在于将人民群众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落到实处,使选举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保证人民群众手中的选票真正发挥作用,以选出真正能够代表他们利益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