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传黄图400次本就是犯罪

时间:2020-05-29 10:5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何向东

在浙江温州某公司上班的陈小姐最近老是收到一些QQ网友发过来的黄色贴图。正当她为图片面红耳赤时,网友却满不在乎地表示:“都是闹着玩的。”面对利用网上即时通讯软件(QQ、MSN等)来传播色情、淫秽图片的新情况,温州警方制定了处罚细则。温州市公安局信通处监察科科长曾雪峻表示,转发淫秽图片也属违法行为,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图片400件(次),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严重者可判处无期徒刑。

这则新闻一出现在互联网上,“QQ传黄图400次是犯罪”的说法立即在网友引起了轩然大波,笔者在新华网的网友热评中看到,许多网友都认为温州的警方是无权做出这么一个规定的,更有网友认为“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图片400次”也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简直是违法之举。质疑归质疑,我在这里想说的是,“QQ传黄图400次”就可构成犯罪,而且这不是“温州特色”,更应当引起人们的注意。

网友们之所以质疑曾雪峻的解释,其实是不知道曾雪峻说法的依据。即使是“QQ传黄图400次是犯罪”是温州警方处罚细则中的规定,这个规定也是有依据的。

根据2004年9月6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的,且具有数量达到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等情形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而在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构成犯罪的“数量”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因此,“不以牟利为目的,QQ传黄图400次是犯罪”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其后果就是严重者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QQ传黄图400次是犯罪”并不是温州警方自创的“刑法”,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就是那么规定的,也就是说这个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均适用,人们切不可以为这是“温州地方规定”,与自己无关,而一旦触法,那将后悔晚矣!

所以,温州的陈小姐收到QQ网友发过来的黄色贴图面红耳赤后会不会生气,咱们大可不用管,可是QQ网友如此“闹着玩”可能后果很严重,却有必要给个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