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痛金有树没有求助“法”

时间:2020-05-29 10:4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何向东
  曾轰动全国、勇救19名乘客性命的重庆开县英雄金有树,因救人而呛了水患肺病,无钱继续治疗时,曾经向各有关部门求救,包括开县交警大队、丰乐镇政府和肇事中巴车所属的开县交通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开县县政府。善良的他相信:我救了别人,别人也会救我。但金有树发出的一封封求助信,却如石沉大海,没有引起任何反应。结果,万般无奈,只得拖着重病离开医院回到家中,在困苦绝望中凄然病逝。

  这又是一个让人不忍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被媒体报道后,金有树的遭遇在社会各界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人们都在反思一个问题:英雄救人,谁救英雄?金有树在病重之时,曾经求助过有关部门,但不知何原因,求助信均石沉大海;而被金有树救出的人中,没有一个人去关心金有树的困难,已让人心寒,可更有人反不承认是被金有树所救,并胡说救人者是为了得奖金,简直是天良丧尽!“我以我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就这样金有树在冷漠中离开了这个世界。金有树受到的冷漠固然值得我们反思,但金有树有4个多月的时间里,却没有想到求助“法”,尤其让我心痛和遗憾。

  因为从法律上来讲,金有树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实际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所规定的无因管理。它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而为他人管理一定事务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干涉他人事物,往往构成侵权。但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爱护公共财产,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虽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主动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服务,这正是见义勇为、助人为乐,防止公共财产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高尚的社会公德的体现。

  无因管理的前提是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主观动机则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就发生了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有要求受益人偿付费用的权利,受益人有偿付该费用的义务。

  金有树在去年10月23日见到一中巴满载19名乘客,行至开县丰乐镇乌杨村一堰塘边时突遇险情,一头载进水深达5米的塘后,跳进冰冷刺骨的水中,砸开车窗,将19名乘客救出。在这个过程中,金有树与19名乘客无亲无故,他不下水救助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他没有法定的义务去救人。可他去救人了,是他高尚品质的体现,同时也是条例民法中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那么,金有树因为救人而患上肺病所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作为受益人——19名乘客和中巴车所有人,就应当给予补偿,这才符合法律所确立的公平原则。

  虽然我们一直呼吁,让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得到加强,真正做到使像金有树这样的英雄们无后顾之忧,但应当看到,短时间内做到这一点还不现实。这就需要像金有树这样的英雄们,在见义勇为后遭受了损失,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来保障自己应当得到的权益。

  对于金有树来说,也许他拿起了法律,也挽救不了他的生命。但我相信,如果他求助了法律,他不会落到没人管的境地,也绝对不会走的这般凄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