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在新时期为社会主义中国走向现代化发展道路而确立的宏大方略,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又一次具体而生动的结合,这一伟大实践也必将使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在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中再一次得到丰富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党员作为这一法治蓝图的先锋实践者,必须首先成为懂法、守法、护法的模范,这不仅是作为党员起码应有的党性,更是党员先进性最有力的彰显。因此,是否具有法治观念并在其行为上做到守法,便成为检验每一个党员先进性的准绳。
党员的法治观念,是指党员对法律和法律原则及其与社会生活关系的认识与基本态度,是法治社会里党员素质的重要方面。党员的法治观念如何,大致可以从这样三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有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比如对什么事可为,什么事不可为,是否都能自觉地从法律和法律原则上去进行审视?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都能够有着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事情,是否都能用法律的眼光去明辨是非?二是有没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比如能否坚持用法律的标准公正地看待人和事?能否不论贫富贵贱而平等地对待社会每个成员?能否在不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前提下让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以便于人民群众监督?三是有没有严格依法办事的能力。比如能否不走旁门左道而按照正常途径办好该办的事?能否不不徇私情坚决地对放弃原则的行为说“不”?能否在权力的威逼和金钱的利诱下依然不放松做事的标准?
观念的法治化是行为法治化的基础,法治社会就是法律和法律原则在社会全体成员观念上的契约化。没有法治观念,法治社会就成了无法搭建的空中楼阁。现实中有些党员把自己与人民群众割裂开来,把法治观念理解为以“法”治“民”,把党员身份视为法律之上多加的一层防护翳,于是在行为上不加检点,纪律上放任松弛,甚至做出些违法违纪的事来,给党的形象抹黑,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赖度。所以,消除特权意识是党员树立法治观念的一个核心问题。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观念必须深入每个党员的意识中,也必须反映在党员对待社会生活每件事物的态度上。目前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仍较为突出,尤其是表现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身上,官衙气息还十分重,总认为自己权倾一方,什么法不法的,反正都是自己说了算。有的地方党政领导甚至把司法部门当作实现政府工作目标的工具,总爱拿“服从党的领导”这根棍来拨弄司法这坛水,好象司法机关原本不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非要按其意思办才叫服从党的领导。其实,司法机关严格执法,适用好在我们党领导下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的最好表现,如此浅显的道理至今却有人没想明白。原因并非这些人的智力出了问题,而是权力、利益摆不正所致。
现今人们对法律的看法还具有较强的功利色彩,当其需要法律保护的时候,总是希望法律被执行得越严越好,而当其作为被执法的对象时,却往往希望法律被执行得越宽松越好。也就是说,法律在人们心目中还不具有对已对人的平等观念。对此,我们的党员必须清醒认识到潜在的危害,从“我”做起,在法律面前端正态度,以服从法律的积极态度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学会按法律程序实现自己的诉求,学会按法治的方式生活。
总之,建立法治社会,法治观念是前提。法治观念正是我们这个追求“依法治国”社会的最先进观念。因此,共产党员要保持先进性,就必须具有与法治社会的实现、进步和发展相一致的法治观念。也可以说,法治观念作为思想和行为的一条准绳,是法治社会检验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最一般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