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有效地从根本上预防和根治腐败,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对此,邓小平同志1980年在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重要讲话中就曾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在反腐制度建设中可以称之为基础工程的一项制度,就是建立领导干部财产公布制度。成为今年两会的一个热点话题的这项议案的提出者是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他提出: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公布个人财产,公布的内容包括本人和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拥有的现金、存款、股票、投资、不动产、海外资产等一切有形资产。同时,要建立起相应的审查体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北京娱乐信报》3月10日)
在此之前,关于反腐基础性制度建设方面,中央已经出台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按照这一决定,一个公民要在政府当官,就必须要脱离他和企业的利益联系。因为作为一个政府官员,只能为全社会的公众利益服务。但却并不排除他"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可能,如果他明里掌有社会公权,拿着公务员的薪酬,却在暗里用公权为与他有实际联系的企业谋利,又拿一份回报,将何以治之?这就必须建立领导干部财产公布制度。对目前还难以受到法律追究的以期权回报的形式行贿受贿,还应有更严厉的规定,如领导干部在退职后,永远不得进入曾与他有工作关系的企业任职。
之所以说领导干部财产公布制度是反腐制度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首先是因为这项制度把政府官员的个人财产来放在阳光底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公民的个人财产当然是个人隐私。官员虽然首先是一个公民。但对不起,你一朝为官,你的财产就是公共信息,而不是个人隐私。你想当官,就别想为个人财产保密;你如果想为个人财产保密,那就别当官。鱼和熊掌不能兼得。其次,这种公布不是“一次完成论”,而是“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这就是说,当一个官员的财产有变化时,这种变化的来龙去脉也公布在阳光底下,让社会公众一清二楚。是不是期权回报,也逃脱不了众目睽睽的审视。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这种制度,像香港前财政官员梁锦松就不会因“提前购车”而丢职。
今年1月,从杭州市纪委传出消息,杭州干部须填述廉报告并详细注明财产及家属情况。这种做法从廉政法规层面上说,比以前有创新,但仍然没有走出内部监督的桎梏,不够阳光。毫无疑问,从立法角度建立这项公示制度,才能更有利于从根本上源头上筑起固若金汤的反腐大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