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在我国已运行近50年,老百姓对此并不陌生,习惯称劳教人员为“二劳改”。今年年内,这一称呼可能会被一个新名字所取代——“违法行为矫治对象”。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我国劳教制度正面临重大变革。(据3月2日《新京报》)
我以为,以违法行为矫治替代劳动教养,这是一项制度创新,这有利革除长期以来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形成一种全新的更为有效的社会管理方式。
什么是“劳动教养”呢?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通过强制劳动,组织这些人员“劳动生产,替国家做工,自食其力”,然后进行教育改造,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改造工作”,最终使这些人员“逐渐成为国家的真正有用的人”。早在1957年,劳动教养就正式成为经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本来,按照“劳动教养制度”的初衷,是适用于“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
近年来,由于其他的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分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不断在加剧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加上劳动教养的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随意性太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劳教期限长达1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弹性较大,很多人宁愿被判刑也不愿被劳教,而且,劳教制度的严厉程度已经高于管制、拘役、缓刑等刑罚措施。这一切,都使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不出呈现。比如,在一些地方,有关部门把劳动教养变成他们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手段,还有的地方,劳教制度甚至成为打击农民上访、打击腐败举报人的武器。专家分析,当前劳动教养存在的诸如“没有法律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等弊端,已经与国家现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发生明显冲突,同现代社会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格格不入,所以,这一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正因如此,当前,必须探寻更为合理有效的,符合现在法治理念的违法行为管理模式。今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将首次将“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按照草案规定,“劳动教养”这一称呼将被“违法行为矫治”所取代,遍布全国各地的劳教所今后也将改名为“违法行为矫治所”。
我以为,用“违法行为矫治”取代“劳动教养”,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名称的变化,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新的法律矫正制度的创立,完全不同于以往劳动教养制度,更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更具有人性意义,效果值得期待。比如,按照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相关规定,今后,所有的违法行为矫治场所都将没有铁窗、铁门,实行人性化的管理。对人的改造,最重要的还在于对其实施思想改造,进行道德、素质教育。显然,这种方式,较之过去的那种劳教所,同样能够起到有限度地限制人身自由,来减少相关对象对社会的危害的作用。有专家称,“违法行为矫治所里,会感觉像是在一所工读学校里”,显然,这样的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会使矫治对象充分感受到关怀,有利于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所能起到的教育作用显然会更大。特别是今后赋予相关矫治对象以申辩权,这样,被公安机关决定要接受相应改造的人员,就可以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而且,该法规定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辩,也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这样,就根本改变了过去只有公安机关说了算的现象,避免出现过去那种因为劳动教养随意性较大可能产生的不公平现象,有利于通过司法程序,明确矫治对象,这样的形式,本身也符合程序司法化的要求,其效果值得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