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东方经验”发杨光大!

时间:2020-05-29 09:4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钟文华
  调解在新中国民事诉讼中具有历史的沿革,并被作为“东方经验”广泛地传播。“两会”期间,许多人大代表对诉讼调解大加褒扬。蔡新代表说:古人强调“和为贵”,我们这个民族是不愿意找官司打;张启楣代表说:构建和谐社会,法院岂能只是“坐堂办案”;公丕祥代表说:用好调解,缓解诉讼爆炸。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在3月10日与代表座谈时说:“解决基层问题,提高诉讼调解是重要因素。我在报告中: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关键在最后一句话:案结事了。调解是我们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自1931年瑞金成立高等法庭开始保留至今,被外国人誉为‘东方经验’。宋鱼水办案的经验,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调解。”

  诉讼调解,使我们想起“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的审判是采用座谈式,将党的政策、法令交给群众,然后以依靠群众进行解释说服工作,创造了审判工作与调解工作相结合。既坚决执行了政府的政策、法令,又照顾了群众的生活习惯,维护了群众的利益。被当时的广大群众誉为“马青天”。

  从强调调解为主到着重调解,调解作为“东方经验”广泛地传播到国外,在西方许多国家运用调解方式处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但在我国,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有些人过于强调“一步到庭,当庭宣判”。出现了“重判轻调”的现象,有些人图简单,怕麻烦,往往不愿意做大量艰辛调解工作,有的法律规定应当调解的案件也只流于形式,调解案件大幅度下降,不论是否能调解的案件大多下判。由此上诉、申诉案件增多。有的上访,有的闹事,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据笔者了解,许多涉诉上访的案件,大多数是判决是对的,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由于当事人对判决的不理解,多次信访,多次申诉,有的甚至进京上访。而调解的案件信访的极少,息诉率极高,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的远远大于判决的。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是相互统一的,这就要求我们审判中,既要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又要结合具体实际,充分发挥法官具有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敏捷的思维能力、精湛的技艺,使有关当事人能够正确地理解法律、法规。用法官的爱心、诚心,感化教育当事人,使他们自觉地知法、守法,履行法律义务。在审理案件通过做大量的调解工作,既可以化解社会各方的矛盾,又维护了各方的利益,减少社会财产的损失,这就实现了社会的和谐与法治的统一。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定纷止争”。新时期人民法院应当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已任,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调解、协调各种矛盾。在审理案件时“能调则调”,把调解放到一个高度的位置,做到“辩法析理”,在调解不成时及时下判,也能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从而达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