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条例应以5年为限

时间:2020-05-29 09:3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方明威
  3月18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邓聿文先生《暂行条例不能无期限“暂行”》的一篇文章,指出我们有些暂行条例成了没有期限的“暂行”,很多暂行法规一暂就是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建议凡是出台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都要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实施期限。

  看了文章,笔者以为许多“暂行条例”之所以成了“长期条例”,就在于我们缺乏一个明确的关于暂行条例有效期的规定,使得这些暂行条例该废止的不能及时废止,该转正成为正式条例的也不能及时转正,因为没有时间压力,使得制定正式条例的工作被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暂行条例一般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等。由于制定正式法律或条例的条件不成熟,便先出台一个“简易版”开始施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正式法律或条例。但现实中往往出现的情况是,暂行条例一出台,制定“正式版”的工作便常被搁置到一边了。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就以《公务员法》为例,按立法权限,这部法律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但由于条件不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便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行政法规,即《公务员条例》,但实际上出台的却是一份《公务员暂行条例》。这部暂行条例1993年出台,至今已施行了12年多。

  暂行条例被当成“正式条例”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一些严重脱离社会实际、落后于社会发展,甚至阻碍经济发展的一些暂行条例得不到废止。这些暂行条例也常成为一些部门利用权力“寻租”的工具。正因为这些条例没有有效期,且能为部门带来经济利益,这些部门自然就没有将其修改、完善、废止的动力,从而一拖再拖。

  笔者建议,应对所有的暂行条例,只给5年的有效期。一部暂行条例,能施行五年,也基本上差不多了。这样,有效期一到,如果正式条例还没有出台,暂行条例自动废止失效。这样将对条例的制定机关形成明确的时间压力,在暂行条例施行的五年中,必须加强立法调研,制定出正式条例来。这样,将会使立法速度明显加快,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能够及时修改和废止。如果不规定有效期,随随便便制定出一部粗枝大叶的暂行条例出来,尽管有许多条文都不尽合理,但就是将其束之高阁,拒不修改,我们也是一点办法没有。如果受现实条件制约,暂行条例有效期满仍制定不出正式条例,则必须经各级人大批准,暂行条例方可延期施行。实际上,西方一些国家的一些法案是明确规定了有效期的,这一做法也应该值得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