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成都“的哥”因拒载吸烟乘客被投诉,此事在当地乃至全国都引起强烈关注和争议。在争议中,人们对于这位“的哥”的做法的合情、合理并无争议,但是包括一些当地有关部门的人士在评价该事件时,却均认为这位“的哥”的行为不合法,他无权拒载吸烟的乘客。
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但要说“的哥”拒绝“烟害”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我却不赞同。因为道理很简单:“的哥”有法律保护的健康权,而乘客却没有法律上的“吸烟权”。
我国《民法通则》早就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可以说,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生命不被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保护生命健康权,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公民可以行使自卫权和请求权。自卫权是指公民当自己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正在进行的危害或者即将发生的危险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卫,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请求权是指当公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其本人或其亲属有权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并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
对于吸烟来说,吸烟有害健康早已得到医学界证实。在出租车内吸烟,正如那位“的哥”所说,吸烟者虽然自己痛快了却会污染车内环境,而且这样不仅会造成司机师傅的被动吸烟,也会给后来乘客的身心健康带来影响,特别是婴儿和孕妇。那么,这种情况下,那位“的哥”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他乘客的健康权,拒载吸烟乘客,并非不合法,而是有法律依据的:“的哥”为 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权,应当有请求乘客不吸烟(停止侵害)的权利,当请求被拒绝后,“的哥”对吸烟的乘客拒载,则行使的是自卫权。如果“的哥”这样的拒载理由都不合法的话,那么所谓的要求“的哥”忍受烟害而不能拒载的法定然不是一部良法,而是一部荒谬之法。
有人说,乘客吸烟的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他有吸烟的自由。但我要说的是,乘客吸烟的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前提一定是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比如他人的健康权。而当乘客吸烟的自由和他人的健康权发生冲突时,作出退让的一定是乘客的吸烟自由,而非他人的健康权。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最重要的人权,这是毫无疑问的。
所以,“的哥”对吸烟的乘客拒载,合情、合理,也合法。试想,我国的法律怎么可能荒谬到为了保护乘客的吸烟自由,而无视“的哥”和其他乘客的健康权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