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真相未明,结论已出?

时间:2020-05-29 09:1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杨涛
  近些天,关于“聂树斌案”成为了媒体的一个焦点。事实源于今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的犯罪事实。1月19日,河北广平警方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男子押回,之后押解其到石家庄市郊区作案现场指认时,却从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书金犯下的凶案,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

  然而,迄今为止,有关聂树斌是否实施了强奸杀人的行为,王书金所称的其强奸并杀害的受害人与有关部门所认定的聂树斌杀害的人是否同一人,我们仍然并不清楚。公安部近日也批示“深挖王书金罪行,扩大战果”,有关调查工作正在启动,因此,尽管聂树斌一案很可能是个冤案,但事情真相没有大白于天下以前,不能排除不是冤案的可能。

  但是,现在的一些媒体的一些报道与评论就早早给这一事件定了性,似乎聂树斌一案是个冤案无疑。如一家媒体以《美国有位“聂树斌”》为题,介绍了美国一个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的的案件,给公众的印象是“聂树斌”是蒙冤而死的代名词。更多的媒体评论从死刑复核的完善、律师介入侦查、遏制刑讯逼供等开始分析聂树斌一案的成因,提出了一个个改革和立法完善的建议,然而,不仅包括聂树斌一案是否是冤案存疑,而各种有关涉嫌刑讯逼供的事实也是记者的合理怀疑而已,试想基础事实不牢,结论何以成立?

  其实,在我看来,在发生这种有一定证据可以合理怀疑公民可能蒙冤的事件时,但这种事件并没有获得确凿证据之前,媒体并非无所作为,媒体在这时的责任就是推动深入地调查真相,排除各种在真相调查之时可能遇到的阻力,而不是轻率地作出结论,造成“媒体审判”。在这一阶段,媒体可以通过两种报道方式来推动真相的调查:一是不断地质疑事件中可能存在的疑点,如聂树斌一案中判案中,证据是否充足,警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等等;二是披露记者以及有关方面在对真相调查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和其他不正常的现象,如在聂树斌一案中,广平警方开始在石家庄调查该案中就遇到了“软阻力”,警方和法院都不给予积极配合,相互推诿。此时,媒体评论也应当是从这两方面展开评论,目的就是要推动真相更快、更准确地被揭露。如笔者在3月16日的《南国早报》就发表文章,呼吁对于一个公民可能蒙冤的事件,有关部门无权沉默,目的是希望以一已之力来推动真相的调查。

  当然,媒体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要忘记要进行平衡报道,也就是在报道中,要报道相反或不同的观点与意见,让对事件的披露有不利影响的一方也能表达自己的意见,或让对该事件有异议的其他人提出自己的观点,这样才能让公众兼听则明,也使媒体不至于陷入被怀疑袒护一方当事人的境地。在聂树斌一案,《京华时报》报道做得比较好,该报除了披露该案中的种种疑点外,还专门采访了广平县公安局局长刘朝彬。刘朝彬指出,王书金所供认的案件中包括1994年8月5日发生在石家庄市西郊市液压件厂附近的那起奸杀案,而且王已经到现场指认,与案情相符。但他认为,从公安侦破程序来看,如果仅有王书金的孤证,还不能断定就是他杀害了康某。

  在事实的真相被完全揭露出来以后,媒体就可以紧接着进行第二步,对事情的原因、性质进行分析和评论,并提出处理与防范的对策。如聂树斌一案确实是冤案,并且存在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的话,那就可以深挖其根源,提出今后该如何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由此可知,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在报道被隐藏的事件时,其实要分二个步骤来走。首先是要全力推动事件的真相调查,引起公众和有关国家机关关注,不让事情被恶意遮掩;其次在事情真相揭露后,分析事件的背景,找出问题原因和提出对策,引起公众与政府的反思。这才是符合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的规律,如果媒体还没有完成第一阶段的事情真相调查,直接进入下一阶段,不仅可以引发公正调查的“媒体审判”,也可能因为记者采访的挂一漏万,事情可能调查的不太准确,评论人依据这些事情作出不当评论,给那些阻挠真相调查的人以口实,以此来攻击媒体,影响媒体的公信力。以往媒体在报道孙志刚事件时,也就是先着力于推动事情真相的调查,评论也为之推波助澜,而后才是逐步分析收容遣送之害,推动制度的变革,成为媒体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典型事件之一。

  今天,对于聂树斌一案,我们也希望媒体把握火候,适时跟进,为可能蒙冤的公民洗冤,再推动制度的变革。总之,媒体要尽量避免“真相未明,结论已出”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