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生命不能悬系于高额赔偿上

时间:2020-05-29 09:1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李红军
  据媒体报道,记者从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得知,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推动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自觉加强安全生产,河北省政府正式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20万元,非煤矿山死亡赔偿标准不得低于15万元,并要求及时为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应该说,河北省出台这样的规定,意在给那些无视矿工安全的矿主上一道“紧箍咒”,从而给人们提供一份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现了党和政府一种应有的人文善意,是“情为民所系”的具体体现。但是,把降低煤矿安全事故的赌注试图押在高额赔偿上,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值得商榷。

  我们知道,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既有矿主和企业法人无视他人生命权的因素,也有乱开采、无照经营的因素;既有设备老化,安全不达标强行进行生产的因素,也有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此外还有矿山的腐败行为等等,这些综合因素的存在,才是酿制安全事故的幕后元凶,试图通过高额赔偿来遏制矿难事故的做法和想法是很荒唐的。我们不能把安全生产的赌注押在“死不起人”这一点上。

  过分渲染高额赔偿的作用,很容易造成一种误导,即只要进行了高额赔偿,一切就万事大吉,这是对人性的一种扭曲和亵渎。死个人可以赔偿20万,如果矿主每年赚取几千万,甚至是上亿的利润,赔偿20万算什么?他们就会继续无视国家的安全法,继续从事危险工作面的开采,如此,矿上死人的事就会经常发生。

  如何应对这种社会困局?在下以为应进行煤矿生产安全的综合治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存在着很多的薄弱环节,对这些地方进行整改才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开采证的要立即停止开采,设备老化,安全生产不达标的,要依法进行整顿,该更换设备的更换设备,此外,矿山腐败,地方地保护主义这些怪胎也要进行治理,不能用矿工生命去换取经济的发展,只有进行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的意识才能进一步提高,才能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减少和降低死亡率。

  我们并不否认进行高额赔偿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只是觉得让“死不起人”来促进安全生产,把矿工的生命悬系于高额赔偿上是很幼稚和荒唐的,安全生产是一个综合指标,仅靠高额赔偿是难以奏效的。抓安全生产是一个手段,敬畏生命才是最重要的,人是社会资源中最宝贵的资源,全社会应形成这样一种共识,那就是请善待每一个生命,对有些人为因素造成的伤亡,即便进行了赔偿也要进行追究和问责。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不能把高额赔偿当作一件处理伤亡事故的盾牌。对矿山开发进行综合治理,将人的牺牲降至最低限度这才是问题的关键,高额赔偿并不是遏制矿难的“灵丹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