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张汉英和河南省人大副主任长以祥等十二人提交建议,呼吁法院提高当庭宣判率。建议称:“近几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黑箱操作’、审判不公等问题,多与不当庭宣判有关。”(中国青年报3月11日)
对于代表对不当庭宣判的利弊分析,笔者是赞同的。事实上,有许多法院在前几年开始就把当庭宣判率作为对法官考核的依据。但在提高当庭宣判率的同时,针对我国法院面临的现实问题,又使人感到忧虑。
一是,法律的滞后。在当前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复杂化。现行的法律、法规明显地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即法律的滞后性。我们知道,要做到依法治国,首先就要求有法可依,由于我国在许多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就是说法院在适用法律上难度大,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法官当庭对当事人的是非曲直作出准确的判决,显然过于苛求。如果草率下判,就容易产生错判,造成欲速只不达。
二是,公民的素质问题。因为在我国大多数基层法院面对的是许多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偏弱的群体。当事人之间大多是在开庭时是针锋相对状态,他们都各自死抱其理,互不相让。如果法庭当庭宣判,即使法院判决完全是正确的,也许当事人不理解而使矛盾激化。有的当庭自杀,有的殴打对方当事人,有的甚至聚众冲击法庭、致伤法官,这些现象比比皆是。有时法庭为了缓和矛盾,不得必择日宣判。实践证明,有些案件虽一触即发,但通过法官或其他人做思想工作后,使双方矛盾缓和或化解。达到息事宁人,案结事了。
三是,法官素质难以适应。无容讳言,我国法官还未达到“精英化”的要求,由于法官职业是大多数认为的“高风险、责任大、低待遇、苦差事”,优秀法官不断地外流做律师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不愿进入。笔者从有关媒介中了解到,有的基层法院业务骨干都先后到经济发达的地方做律师了,在贫困地区出现法官断层现象。这样不能够吸引更多的法律人才的法院现状,很难确保当庭宣判案件的质量。
四是,管理体制存在障碍。虽然《宪法》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现状是人、财、物都隶属于地方,难免受到地方官员的干预。我国没有建立法官的豁免制度,莫兆军法官正当办案因被告自杀被逮捕,龙亭法院副院长正常履行职责被公诉等,至今令人心有余悸。所以在法官是在“刀尖上跳舞”的高风险行业,当庭宣判更容易出错,如果让人揪住,可就是身败名裂。如果不改革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提高当庭宣判率无疑会大打折扣。
所以,笔者认为,法院是应当提高当庭宣判率,但现在的国情、民情、现有的体制,效果不一定是理想的。因此,现在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解决。才能达到审判的“公开、公正、高效”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