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5日表示,赞成一些省份制定的煤矿事故每位遇难者赔偿标准不低于20万元的做法。李毅中表示,加大赔偿额度,就是要加大事故成本,让那些矿主和经营者感到这样的赔偿负担不起,不如拿出钱来加强安全隐患的治理,从源头上遏制事故。(《齐鲁晚报》4月6日A3版)
近一个时期以来,煤矿重大恶性事故频发,触动了社会的每一根神经,如何遏制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已成了人们的心头之痛。为了让敬畏生命成为一种社会常态,以体现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一些省份相继提高了矿难赔偿的标准,目的在于让矿主和经营者“死不起人”。据悉,陕西、山西、河北、云南等省的省政府分别规定,煤矿事故每位遇难者的赔偿标准,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定为11年、15年不等,大体上不低于20万元。应该说,这些省份制定的“严厉措施”旨在从源头上遏制重大煤矿事故的发生,让矿主和经营者对“死不起人”产生一种敬畏心理,从而彰显对生命权的尊重。然而,在提高巨额赔偿标准的同时,应当注意另一种倾向,即矿主和经营者将事故成本转嫁成社会成本。
这几年煤炭价格扶摇直上,由最初的几十元一吨上升到目前的几百元一吨,看到开发煤矿有利可图,于是人们纷纷把注意力转向煤炭的开采,尽管如此,煤炭供应紧张的状况仍没有得到很好的缓解,这可能与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与大力发展电力工业有关。在巨额利润的刺激下,导致了只顾煤矿开采忽视安全情况的发生,致使瓦斯爆炸、矿井渗水成了经常性的事故。每每发生一次事故,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死,安全隐患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诚然,作为地方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部门为了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加大对死亡者的赔偿力度,其用意显然是好的,但要防止过高的死亡成本所带来的连锁反应。煤矿上出了重大安全事故,矿主和经营者要进行赔偿,这些巨额赔偿他们不会甘心情愿地自掏腰包吧?还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让煤炭消费者去买单。眼下的煤炭价格已是居高不下,如果把事故成本转化成社会成本势必会造成煤炭价格的继续上扬,陷入一种“越死人越提价,越提价越死人”的怪圈。煤炭价格一路飙升,由此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就会显现出来了,与消费煤炭有关的行业就会继续提价,这是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让矿主和经营者“死不起人”有其积极的一面,但由此带来的连锁效应同样不容忽视。矿主和经营者毕竟不是造币工厂,他们在付出了巨额赔偿金之后,势必会打消费者的主意,煤炭价格来个“你涨我也涨,大家一起张”,最终就会把事故成本转化成社会成本,最终吃亏的还是煤炭的消费者。任何一项制度的设计不但要考虑其积极的一面,还要考虑到它的负面影响,把遏制矿难的赌注押在巨额赔偿上,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全社会要齐抓共管,建立健全应有的规章制度,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避免和减少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这才是明智之举。不能再让事故成本转化成社会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