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海老太要当陪审员想到的

时间:2020-05-29 08:4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艾静

前些天在中国法院网看到这样一则消息:上海一位年逾七旬的大学退休教师沈老太听说人民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毛遂自荐赶到上海市卢湾区法院,表示要通过选任程序当一名人民陪审员,为法治建设出一份力。类似情况还有多例。

看了这条消息,一种实实在在的欣慰涌上心头。英国近代著名法官丹宁说过,陪审制是“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因此,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不穿法袍的法官”在法庭上与审判人员平起平坐,这是我国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追求宪政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民主文明的期待和切身参与。一个民主的社会,一个民主的国家,需要每一个人的政治的参与。热情参与是一种美德。早从古希腊开始,西方就有不少哲人研究,不同的政体它的基础条件是什么,比方说专制政体,它的基础性的条件是恐惧,它要让每一个人对政府恐惧,进而导致服从。托克维尔说过,在英美国家,司法权受到陪审团的严格的限制,反而提高了司法权的地位,让司法权变的更加有力量。是的,没有哪个国家,法官像英国像美国的法官那样强有力。原因就在于他被陪审团分割了一部分的权利,受到陪审团的制约。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让人民拥有更多的监督的权利,反而更能够提高一个政府的声望,让一个政府更加有能力领导国家向前迈进,经济发展,社会秩序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一个“制衡”的结果,这种“制衡”来自人民和政府双方力量的对比,若不让人民参与进来,不给人民参与和监督的权利,不实行政治、法制的民主,就不会实现稳定的社会秩序。

体现在诉讼中民主的方面,我国的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people assessor system),即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其表现形式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也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但是在陪审员的选任和在审理中的法定职权与大陆法系参审制并不完全相同。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可谓若隐若现,甚至一波三折。与制度同行的司法实践也必然会受到立法和历史遗毒的影响制约,直到现在,人民陪审制度理应体现的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象征性的披盖,普遍存在如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等现象,人民陪审制度在现实中被异化,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体现司法民主,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普通公民对司法权运作的直接参与来抵制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丰富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具体适用法律中的思维、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

之所以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名存实亡的现象,我们当然不能仅仅归结为制度本身的原因。而是应当从立法、司法、保障等等多个角度来审查。当然,由于历史长久以来在立法的动荡和缺失,给陪审制度生存的土壤带来了近乎毁灭性的颠覆,是造成现今局面的重要原因;第二,我国的司法体制的历史和审判模式的职权主义也是制约我国陪审制度的一大障碍:职权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导”地位,法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当事人,也在很大程度上诱导和控制着人民陪审员;第三,价值理念的影响使陪审制度的运作受到深层影响,对其政治功能的定位受到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深刻感化,而且,还要摆脱历史上曾经被政客利用的遗毒。

但是,我们却无论如何也不能忽视,几十年来的实践依然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保证审判权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保证审判机关密切联系群众,扩大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宽容的对待我国的陪审制度,予以合理的改良和完善。而且,伴随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群体法律意识的提高,在借鉴吸收现代国外一些做法和实践基础上,陪审制度只要能够建构一个更加完善的运作体制的话,依然能够为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进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非常欣喜的是,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定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予以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决定》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产生、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任职条件、个案参与形式以及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予以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还就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和规范合议庭的评议规则作出了专门规定,这就使得我国的陪审制度有了具体明确的依据和操作执行的基础,起到了陪审法的作用。

的确,我们的社会正在进入一个更加民主的时代。纵观有史以来的民主,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古典的民主和现代的民主,实体民主和程序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参与制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等等,每一种民主都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而今的民主,正在一步步趋向现代化、程序化的特点,而这种民主亦首先又是法制的民主——法制民主是现代化的表现,而程序民主又是法制民主的载体。司法程序的民主则是于细微处尽显本色。上海老太主动要当陪审员,不仅仅是民众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是司法民主深入人心的进步,更是司法民主的本质要求之一。相信伴随司法改革和民主进程的推行,在这片已焕发着欣欣向荣的法治气息的土壤上,我们的人民陪审制度,司法制度,法治建设都会以更加健康和更加规范的面貌,在中国未来的当中发挥更多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