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规定,禁止法官收受锦旗牌匾等表意物品。乍一看,这条禁令颇有些不近人情,锦旗牌匾不过是表达谢意的一种方式,很普遍,就算是对法官精神上的一种褒奖,也说得过去。但细想想,青岛中院的这一举措却有着更为深刻微妙的用意。
对于少数当事人而言,尽管一面锦旗、一块牌匾贵不到哪去,但同样会构成他们的负担,现在多数城市的低保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多数农村人口的年收入也只有三四千元,对于这些人而言,动辄几十上百的锦旗牌匾的价格确实是个不小的数字。就算当事人对价格一点也不在意,我们仍然不能完全排除他们心理上的精神负担,看到别的当事人打一个官司送一面锦旗,自己怎么说也得表示一下,这是个面子问题,如果不送锦旗会不会让法官心里感到不痛快?由此会不会对自己的案件有什么不利的影响?在这种压力之下,当事人送的锦旗所包含的谢意就很有限了,更多的是一份沉重的无奈。
公正裁判是法官的职责,感谢法官却不是当事人的义务。在当事人送来锦旗时,也许他的谢意是诚挚的,但对于法官而言,这只不过是由于他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没有辜负任命者的期望罢了,这确实值得肯定,但首先却是法官的份内事。如果一个法院、一位法官对送来的锦旗来者不拒,也许短时期内不会有什么不良影响,但久而久之,鲜艳的锦旗,滥美的夸赞会悄悄使法官不断感受到这样的的心理暗示——这个案件的某方当事人多亏了我才挽回了损失,实现了正义,这么点谢意自然是受之无愧。如果仅此而已其实也无大碍,但这种暗示对于法官本该时刻保持的责任感却有着极大的杀伤力,它会使人飘然自满、自命不凡,甚至会使个别法官更为坦然并且认为是理所当然地收受更多的“谢意”。
不可否认,我们的审判需要得到社会公众的充分信任,我们的法官需要确立公正不阿的良好形象,锦旗牌匾之类的东西也确定能够表达出这样一些内容。但应该看到,在本质上,这类东西不过是承载谢意的形式,挂在墙上虽然好看,但也顶多说明一人一案的成功,而我们所期望的是根植在人们的心中,对于法律,对于法院以及对于法官,普遍、坚定而且永不磨灭的信任。这样的信任来至于每一件案件的公正审判,来至于每一位当事人的胜败皆服。既然形式上的这些东西存在这样那样的弊端,而且审判的最终目标并不在于获得个别当事人的感谢,那不如干脆象青岛中院那样一禁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