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对3月9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进行修改,删去人工流产需经审批的第四条、第七条。(4月2日生活报)
从宣布实施到决定撤销,这个人工流产须经过行政审批的法规一共不过二十多天的寿命,可谓生也匆匆,死也匆匆。该法规一经媒体公布,马上激起了强烈反响,一时间批评之声沸沸扬扬。尽管哈尔滨搞“人流审批”,初衷是为了禁止人为选择胎儿性别,但公众对此提出质疑,恰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盖因为它与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的相关规定相悖,而且违背了去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人工流产都需审批,这实际上是哈尔滨市政府部门自增的一项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省一级才有权力设立行政许可。
现在哈尔滨对法规进行修改,重新发布,也是知错即改,当然值得欢迎。但是这个法规的“短命”给我们带来的教训,却是非常深刻的。这些年来,全社会的法制意识都有了空前的强化,反映在具体问题上,一个鲜明的标志就是各种立法呼声时时可闻。所谓法治社会,就是要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都用法律加以界定和规范。但是立法是极严肃的事,对某件事情是否需要立法,不能仅仅凭想当然。一拍脑袋就决策行不通,脑袋一拍就立法同样行不通。比如像哈尔滨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怀孕14周做人流须经行政审批,其实就是犯了一拍脑袋就立法的毛病。
如果所立之法在本身就“先天不足”,一旦冒然推出,出现大量的“违法”现象几乎是必然的,而“违法必究”又究之失据,稍有不慎,更可能“后天失调”。剪不断、理还乱,这不仅是某个具体法规的尴尬,更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在制订规章制度乃致法规的时候,未作周密考虑、详细论证,就草率行事,以至制度法规刚刚出台,就遇到了执行难的无奈,于是进退两难,要么朝令夕改,要么法如空文,这样的情况在不少地方已有不少,而哈尔滨的例子则是再一次给我们敲了警钟。
中央在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中央对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提出的要求,其实也是对规范立法的要求。严格按中央的要求去做,一拍脑袋就立法的现象就不难杜绝,“短命法规”也就不会再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