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在京沪高速淮安段,一辆满载约32吨液态氯气的槽罐车与一辆迎面驶来的解放牌大货车相撞后翻倒在地,槽罐车上的氯气快速泄漏。3月30日下午,附近村民中毒死亡者达27人,送医院治疗285人。绿色麦地一夜枯黄。
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已有多起。据统计分析,有一半以上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是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引发危险品泄漏,甚至危险品起火、爆炸,所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失和环境的污染灾难是不可弥补让人痛心的。
痛定思痛,责任追究是不可少的。但笔者以为,如何采取铁腕手段,避免今后同类事故的发生,才是更应该马上就做的。笔者的建议是:应把危险化学品上路应视为重大警情。
国务院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6日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指出:“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交通警察对交通运输安全是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笔者关于“应把危险化学品上路应视为重大警情”的建议正符合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的规定。
所谓“应把危险化学品上路应视为重大警情”,应有以下内涵:一、“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不止是关口检查手续及放行,也不只是车辆上安装了GPS就了事,而是不能让其途中好自为之,应为全程实时监督;二、危险化学品上路运输工具上路、启航之前,必须报经当地交警批准、持有其专用放行手续才能上路;三、根据“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原则精神,首段道路或航道交警应提前向下一路段、航道交警提前通报运输工具的车辆特征、装载危险化学品的名称,以便下一站预先做好接应、监督及防范准备;四、最好是警车开道护送。近年来,公安部门执法为民,以人为本,动用警车护送孕妇及重伤病员,所见多有;且各地动用警车为领导车辆开道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为什么不能对危险化学品车辆实行开道护送制呢?如能这样做,避免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当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善举;五、像消防车是红色,救护车是白色一样,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规定专用颜色,甚至配备专用警笛,以提醒其它交通运输工具的司驾人员远距离注意避让。
无庸讳言,警方如能把危险化学品上路视为重大警情来对待,相信定会拿出更多更细且可操作的举措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