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招考应可排斥孕妇

时间:2020-05-29 08:1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小石潭
  3月28日,北京媒体报道了两起因怀孕而影响公务员资格的消息——已经怀孕的女公务员唐女士,被商务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取消了录用资格,5天以后女公务员将和商务部对簿公堂,索赔一元钱精神损失费。商务部取消唐女士录用资格的理由是“在向组织反映说明个人有关问题时,弄虚作假,严重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我部有关规定,经考核定位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屈女士在参加国家公务员岗位录用人员体检时,因怀孕没有进行X光检查(即胸透),本来她已被单位列为拟录用人员,但体检报告提交后,单位称她目前的身体状况不适合此工作,决定对她暂不录用。其理由是“屈女士报考的岗位需要从事大量的外勤工作,工作任务量大,而且用人单位也急需用人。屈女士现在已经怀孕,这样就无法参加即将开始的岗位培训,也无法立刻投入工作。”

  如果唐女士被录用时的确在资料中虚假填写了“未婚”(实际已婚),怀孕后又向单位出示假结婚证,那么取消唐女士录用资格无可争议,毕竟“诚实守信”是公务员必备的基本素质,而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不允许招录这样的公务员;可是,如果不是这方面的原因,而是因为她怀孕且没有听从领导劝其流产的谈话而失去公务员资格,那就值得细致考较;再连同屈女士因怀孕而暂未被录用事件,那么一个共性的问题产生了:公务员招考该不该排斥孕妇?我国公务员报考的年龄设定范围,完全涵盖在妇女生育年龄之内,今后还将发生很多类似唐女士、屈女士的事件,深入探讨公务员招考该不该排斥孕妇问题,无疑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很多人认为“公务员招考该不该排斥孕妇”是个伪问题,或者不该是问题,原因有三:一、国家公务员体检须知第七条上明明写着,女性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这条规定的“潜台词”就是国家机关并不排斥待孕妇女。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侧证孕妇可以报考公务员。三、生儿育女是人生大事,年龄、身体等因素不容妇女有多少选择,允同妇女怀孕与求职得兼,符合世理人情,等等。

  笔者无意也不敢歧视女性,但在“真理”面前还得犯一犯众怒,斗胆亮明个人观点:公务员招考应该许可排斥孕妇。众所周知,招考国家公务员有一个基本的原理——因事设岗,即出于工作的需要而设置岗位。由于财力等方面的原因,很少有部门、单位实行公务员储备制度,也就是说“一个萝卜一个坑”。几乎每个部门、单位是因为需要一个人来承担某项工作了,才向相关人事部门提出招考需求,然后再在规范的流程之内选拔出最适合岗位的人选。孕妇参考,人未进门,先得关照“大肚子”,再加上产假等,部门、单位等于当年没招公务员;特别是有些岗位工作任务重,需要外去出差等等,要让这些部门、单位接纳孕妇,倒显得很不讲情理了。任何一个用人单位,能够认同在岗在职妇女怀孕、生育,却不能接纳孕妇求职,是因为单位有现实的用人需求,无可替代;而在岗在职人员怀孕、生育都在计划考虑之内,有周旋的余地。

  目前,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接纳孕妇做公务员,只是把报考者的个人资料提供给用人单位,由单位审核、挑选适合岗位的人选参加考试;《劳动法》没有也不能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接纳孕妇的求职,毕竟用人单位“用人”的现实要求要得到满足。对广大女性而言,生儿育女和报考公务员的“有效时间”都很长,即使两者不能得兼,也能在权衡利弊下,通过分步实施完成自己两大目标。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把是否录用孕妇的权力“下放”给用人单位,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允许孕妇报考相应岗位,并在招考岗位序列中明确标注。有必要强调一下:有没有怀孕仅限于公务员招考的过程,以体检结论为算,其他时间均不在要求之列,授予的“权力”不得滥用。

  当然,或许等国家公务员人才储备制度实行后,公务员招考该不该排斥孕妇真的就成了“伪问题”,或者“不该是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