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执法公开难有执法公正

时间:2020-05-29 07:4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奚旭初
  昨天,北京市交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表示北京不但不禁止“暗中执法”,还大力提倡这一做法,原因在于“这是合法的执法方式,而且目前北京的交警警力不足,这还可以增强震慑力”。(4月16日京华时报)

  因为交警警力不足,就要暗中执法,这个理由让人闹不懂。交警还是那么些交警,警力的足与不足与躲在暗处还是站在明处有什么关系,莫不成躲在暗处就能让一个交警变成两个交警?北京为暗中执法寻找的另一个理由是“司机违法在先,交警执法在后”,换言之就是只要你司机不违法,你管交警在暗中还是在明处干什么?这话听着振振有词,其实难以服人。实际上,人们质疑“躲在暗处执法”,质疑的并不是执法而是“躲在暗处”。

  打击违法行为只是交警执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去年实施的“新交法”第一章第一条,全面地阐述交警的执法目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由此可见,交警“躲在暗处”,除了守株待免抓违法司机一个冷不防,其它执法任务交给谁呢?另外,即使只是从执法效果看,交警站在明处,让司机有目共睹,“望而生畏”,不敢违法,不是比交警躲在暗处看着司机先违法再执法要好得多吗?就像老百姓所说的,判断站在明处执法好还是躲在暗处执法好,标准只要一个,这就是看交管部门要的是没有违法还是等人违法再去执法?

  如果说这些说法还只是就事论事,那么更本质的问题还在于,“暗中执法”是违反行政执法规章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而交警“暗中执法”恰恰是有悖法定程序的。不要小看了程序,结果的公平和正义必须首先有程序的公平和正义来保证。没有了程序的公平和正义,所谓执法,往往会异化为自由裁量。这样的教训历来已有许多许多。由此可见,那种“只要交警公正执法,而不是乱执法,无论什么执法形式,都没有什么不可以”的观点,恰恰忽略了一个至关紧要的前提:拿什么来监督躲在暗处执法的交警不是乱执法?

  执法的目的在于纠正公民的错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而不在于执法本身,更不在于以执法演生出“执法经济”。毕竟,公正、公开地执法,是百姓的普遍期待。如果连执法都不能公开,百姓还能期待什么公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