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民情与送法下乡

时间:2020-05-29 07:4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王洪伟
  4月10日,肖扬院长在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指出:“人民法庭的法官要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除了要精通法律,还必须熟悉民情。如果不了解人民群众所思所虑,不了解人民群众所欲所求,不了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原因,不了解当地风俗民情,要依法妥善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要处理和协调好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是不可能的。法官既要善于运用法律,又要考虑社会效果,否则案子虽然判了,但是矛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仍然申诉不止,案结事未了。”肖扬还强调说,每个案子不仅要公正审理,而且要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的程序和方式感受到司法公正。

  肖扬大法官的讲话,让我想起了苏力教授的那本《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一书所阐释的内容。苏先生认为:任何司法知识都是地方性知识,而且不仅仅是书本知识,还包括许多“无言之知”。当前,法治已经成为中国人明确的信仰和追求,对建设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有比较一致的认识。但仅仅在认识论上建立法治的理想是不够的,因为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的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仅不可能实现,反而可能出现重大的失误。

  基层法院的法官是如何工作的,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法律比较发达的美国,对初审法官和上诉审法官的要求是不同的。对于初审法官,他们并不太关心规则,而主要的是要使判决看上去公平合理。中国的基层法官和美国的不同,尤其在中国农村基层法庭的审判中,主要是以解决纠纷为中心,基层人民法庭,面对着千奇百怪的事,法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了解基本法律原则的情况下,以各种可能的办法获得各方均能认可的裁决结果。因此,基层法官在审判中必须经常调动各种非法律智识性的知识来解决问题。

  司法知识不仅仅是学者书斋里的知识,它还包括许多不被我们当作知识的知识。社会生活中有许多知识是无法用言语或一般命题表达的(而只是会做),法律知识同样如此。法律的运作除了诸多命题、原则、规则、标准外,还需要其他各类知识,即所谓的实践理性或技艺,或“无言之知”,甚至还需要对当事人的某种了解,这里除了一些比较一般化、可交流的地方性知识(普通人的心理及行为习惯,如爱面子等)外,还有一些有明显个体特征很难从一个个体移植到另一个个体的地方性知识,如当事人的品行。这样的地方性知识相当重要,对于解决纠纷来说,有时甚至可能是决定性的知识。由于目前中国社会处在转型阶段,各种不同的知识是并存的,即便是乡村,也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现代化的大城市也同样保留一些传统的观念和习俗。

  基层社会对法律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实用的、形式化的,人们在与自身境遇无关的情况下,是承认法律的价值和意义的。可是,一旦落实到具体的事件和问题上,人们则不得不遵循地方性知识的思路来进行表达和判断。有鉴于此,基层审判机关便不能机械地引用法律,而应该充分领会立法的本意,并在充分领会立法意图的前提下适用法律。在法律文本和具体现实之间,基层法官的智慧在于如何以法律的名义来解决纠纷。基层法官处在矛盾冲突的第一线,要求他们绝对地保持中立和超然,几乎是天方夜谭,他们操心太多,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过多地干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实是一件没有办法的事情,基层法官不是不想超脱,而是不敢超脱。“送法下乡”、“炕上开庭”对于基层法官来说,只不过是解决纠纷的一个场合而已,和“不可理喻”的乡村当事人打交道,基层法官从书本中找不到现成的解决方案。乡土社会对法律的需求是实用的,具有鲜明的地方色彩,这对于法律的普适性是一个挑战。

  基层法官处理问题的技巧和方法是地方风俗与法律意见相结合的产物,“合情合理”是一个模糊的尺度,它隐含于法官的经验与感觉之中,无迹可寻,妙不可言,不好咬文嚼字地用法理来分析和评价。在基层法院的典型经验材料中,随处可以见到“苦口婆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之类的字眼,基层法官需要把大量精力花费在对当事人“说服教育”上,所谓的“说服教育”实质上就是理顺摆平各种关系的过程,目标是息事宁人,案结事了,这里面有很多技术性的东西,有些方法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为了适应乡村现实,有时要将习惯引入司法,但是习惯进入司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当事人、法官还有律师有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前见,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法官,如果法官没有把习惯正当化,把它“格式化”为法律语言,就不可能使习惯进入司法。

  苏力教授认为“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对权力的边缘地带进行控制的一种努力,上门办案,走村串户,这种“深入基层”的活动带有表演性质,是权力运作的一种策略。“坐堂问案”原本是法官的本分,但是,在乡村社会中,法官如果不能真正“在场”,置身于乡村现实之中,那么,无论他如何精熟法律,都不能进入人心。一个成熟的基层法官一方面要掌握地方性知识,熟悉乡间的习惯,另一方面,又善于运用司法的威力。让一个文弱书生到基层担任法官审理案件,法学理论出口成章,老百姓却不认账,他们认为书本上的这些东西与自己关系不大,他们大都“认死理”,在他们眼中,多年来的乡规民俗,要比写在纸上的法律可靠得多……同样的纠纷案件,到一个文化程度不十分高,却富有乡土经验的法官手里,吹吹胡子瞪瞪眼,扯着嗓子喊一喊,或许立马就能解决。

  基层法官要解决纠纷,必须出面调解矛盾,这需要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智识,为使问题圆满解决,基层法官除了要精通法律外,更要在法律之外下功夫,要做到肖扬大法官提出的“四个了解”。肖扬同志在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体现了一个大法官想民、近民、亲民、爱民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大法官十分清楚和了解基层法庭及法官所处的具体环境,并指明基层法官应该从哪些方面提高素质,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他的讲话既是对基层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更是对基层法官的鼓舞和鞭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