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总体上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正在逐步树立,审判环境正在朝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审判环境不够宽松的问题依然存在。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体制不顺。由于司法体制滞后,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中缺乏独立的基础,一些单位和个人干预审判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按照现行体制,法院的人员编制、经费、干部管理等均在当地有关部门,法院的工作没有地方的支持,寸步难行;同样,有了地方和部门的干预也寸步难行。因此,法院的审判权呈现出地方化趋势,难以真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制的统一、完整和权威随时面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挑战,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第二,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社会环境不够宽松。目前,法院处境比较尴尬,一方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群众有什么纠纷需要法院裁判,另一方面,又对法院的工作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法院裁判是否公正,以当事人的需求为衡量标准,特别是在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中,官司总有输赢,赢的认为法院公正,输的就认为法院不公正,有时输赢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怀疑法院和法官有问题,于是把大量的不满情绪和矛盾对准法院,使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工作压力特别大。在审判工作中,有的当事人为使官司胜诉,千方百计的找关系、托人情、打招呼,给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有的甚至组织人员围攻法院,谩骂和侮辱审判人员。法院判决后,有的当事人又反复纠缠法院和法官,将诸多污言秽语泼向法院,使法院处于矛盾中心,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内部环境不够宽松。由于现行的审判管理、司法政务和行政管理等制度及职权划分还不够健全完善,院长、审委会、庭长、审判长的关系还未完全理顺,法官行使职权受诸多因素影响,难以完全坚持按规定的程序和法律审理案件。同时,有关领导和部门,以及上级法院干预审判工作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使裁判的独立、公正被削弱。
第四,舆论宣传的负面影响。一些媒体不遵守新闻宣传纪律,轻信一方当事人的反映后作倾向性报道,制造和炒作新闻热点,产生错误导向,实行舆论审判,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使正常的审判活动面临来自社会各界的干扰和影响,判决中瞻前顾后,犹豫不决,影响了公正与效率。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要改善审判环境、促进公正司法,应采取以下对策和措施:
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的司法体制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条件,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法院体制改革,完善法院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为有效防止和克服地方及部门的保护主义影响,法院经费和人员宜实行省级统管,地方协管,按法律规定选举和任免法院干部的体制。
实行阳光作业。全面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不断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审理案件,按照实体法的规定裁判案件。把审判的程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等内容公诸于众,在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依法行使审判权,使当事人从内心深处感知法律的公正,从而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服判息诉。同时,要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加大“四五”普法力度,不断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形成崇尚法治,自觉服从法院判决、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良好氛围。
依法保护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因此,有关部门要深化认识,加大工作力度,落实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应有的宪法地位,支持法院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保证司法公正。各级党委和人大要为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撑腰壮胆,严厉查处干扰和影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人和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肃宣传纪律,为人民法院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充分发挥其保护人民、惩处犯罪、定纷止争的职能作用,为促进小康社会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来自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