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江苏将正式出台《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等一系列的影响机关行政效能的违规行为,将受到严肃查处。(见《江南时报4月13日》)
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的推诿扯皮、无所事事、擅离职守等“机关病”,不但由来已久,而且早已被公众诟病。对于这种政府机关天生的顽症,一直以来是提高政府效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拦路虎,也是加强政府建设所要解决的问题。站在这个角度,笔者以为江苏磨刀霍霍砍向“机关病”就具有了极大的实践意义,也揭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服务才是权力的最优品质。
“机关病”的出现是公共管理中权力观念、法律观念与服务观念之间冲突的反映。机关病意味着权力的平庸化,意味着没有达到公众对政府的要求,也就是说,政府的服务行为没有真正树立。我们应该认识到,随着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服务观念的成长,权力观念、法律观念和服务观念之间的冲突,也只有在服务观念的强化中才能得到解决。
而要从根本上解决机关病,最为根本的是通过制度安排的方式使需要确立的价值确立下来。也就是说,公共管理需要通过制度安排,使服务观念成为贯穿于整个制度体系的基本精神,实现对权力和法律的制度统合,从而造就出权力观念、法律观念从属于服务价值的客观基础。尽管在公共管理的制度安排中已经解决了以服务精神、服务原则为主导的问题,如果公共管理者不能够实现服务精神、服务原则的彻底内化,在具体的公共管理活动中还会遇到价值尺度、价值标准选择的困难,就不能把制度安排中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内化为自身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以此来统驭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其他价值尺度和价值标准,就不能保证在价值选择中始终持有正确的方向。
服务是公共管理的终极价值,是政府的价值所在,服务也是权力的最优品质。在公共管理体系中,公共管理的制度、体制、过程等等都还会有着服务价值所派生出来的次生价值,从而构成以服务为核心的公共管理价值体系。服务作为公共管理的核心价值或主导价值是人类社会治理发展的结果。但是,公共管理者拥有和获得这一价值时,是需要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来加以实现的。虽然公共管理体系需要通过制度安排来为服务价值的实现提供保障,但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不同的是,制度并不是直接地作用于价值实现的过程的。 在公共管理中,制度安排的主导性思路是赋予公共管理者更充分的自主性,使他们具有创造性实现服务价值的能力。如果说公共管理者在职业选择的过程中已经解决了对服务价值的选择问题,那么在他的公共管理活动中,就剩下了如何创造性地实现服务价值的问题了。但是机关病的存在,说明服务是权力的最优品质这一特征还没有被根本重视,公共管理的最终价值还没有被落实。
据统计,至今浙江省因效能问题被处理的工作人员就超过6730人次。而同样推行“效能风暴”的广东省,也在去年一年时间里处理了6000多名庸官。期待着公务员在公众的监督下,能最终落实公共管理的最终价值,彰显服务是权力的最优品质这一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