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正义的方式惩罚罪恶

时间:2020-05-29 07:3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朱四倍
  四川公安决定下大力气抓好自身建设工作,并规定如发生因工作失职、刑讯逼供和滥用枪支警械等七种情况之一的,必须对有关领导作出严肃处理。(见《江南时报》4月12日)

  为什么要对刑讯逼供者作出严肃处理?在笔者看来,这就是要用正义的方式来惩罚罪恶。长久以来,刑讯逼供成为制约程序公正实现乃至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一大痼疾。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在于制度本身的缺陷。无疑,刑讯逼供的存在与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等建构法治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虽然我们已为清除这一公害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刑讯逼供仍然大行其道、杜而不绝,有关报道频频见诸报端。据不完全统计,1979年至1989年,全国共立案查处的刑讯逼供案4000多件,1990年至1998年,检察机关共查处刑讯逼供案4800余件。由此不难发现,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有关刑讯逼供的禁止性规定实际运作中收效甚微,甚至越来越走向制度设计的反面。

  我们应该认识到,刑讯逼供伤害到的绝不仅仅是刑事被告人的权利,还有那处在风雨飘摇之中的司法权威。如果司法丧失了权威,刑罚出现了认同危机,正义将由谁来拯救?正如孟德斯鸠所言:“没有比在法律的借口之下和装出公正的姿态所做的事情更加残酷的暴政了,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说,不幸的人们正是在他们自己得救的跳板上被溺死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以为,四川省的规定是可以期待的。但是我们要认识到,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不仅有具体人的因素,还有制度本身的缺陷。所以,刑讯逼供的研究必须寻找新的视角和维度。

  众所周知,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很复杂,究其根本原因是在于刑事立法所确立的犯罪构成理论使得自白必要主义成为可能,同时现有的犯罪研究理论对刑事司法的导引功能较为不足,刑事诉讼立法价值取向只注重当事人权利的存在,而忽略了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强调客观真实使保障人权的程序价值衰退。从现实的期待可能性出发,对刑讯逼供的控制就必须采取必要的临时性的改良措施。

  对刑讯逼供者进行严肃处理,在于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实现刑罚的正义。客观真实应由法律真实取代。法律真实并不是抛弃客观真实,相反,正是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在社会价值保障和个人自由权利保障机能之间平衡的最佳选择。这正是法律真实的真谛所在。罪恶必须得到惩罚,但只能通过正义的方式来惩罚;正义必须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期待刑讯逼供销声匿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