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使刑事司法人员不懂犯罪标准

时间:2020-05-29 07:2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王慈生
  一名刑事司法人员在一次刑法讲座前对专家诚恳地说:“能不能讲一讲犯罪标准?”专家反问:“你们学的犯罪构成理论不就是犯罪标准吗?”该司法人员嗫嚅着:“那些理论不好用。”专家愕然。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与适用刑罚的具体标准。我国刑法对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每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都规定得较为具体,相信稍懂法律的人对“犯罪标准”也不困惑。作为一名刑事司法人员为什么要困惑得请专家讲一讲犯罪标准呢?为什么说出了让专家感到愕然的“犯罪构成理论不好用”的话来呢?

  对这两个“为什么”,我进行了思索,结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与实践中操作的标准对不上号而使然。今天新华网转《江南时报》的一篇报道更进一步坚信了我的上述判断。这篇报道说:“近日,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已在北京进入审判程序,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即将受到法律的判决。马德一案使得当地265名官员也牵涉其中。而绥化市纪检委在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贯彻抓大放小’,具体做法就是:受贿、行贿5万元以下的干部不予追究。据绥化市法院的一位法官透露:5万元底线只是针对一般的干部,‘有来头’的干部则享受10万元的底线待遇。”

  看看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与实践中操作的标准是如此对不上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行贿罪;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应以犯罪论处;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构成行贿罪: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而黑龙江省绥化市有关部门的量刑底线或犯罪标准抬高了10倍甚至是20倍。绥化市的这种做法并不是个案。而根据《刑法》规定,行贿受贿或贪污达到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就可以判处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判处死刑。如此,难道不使刑事司法人员困惑得要请专家讲一讲犯罪标准吗?难道不逼迫刑事司法人员说出那让专家感到愕然的“犯罪构成理论不好用”的话来吗?

  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与实践中操作的标准对不上号,不仅使刑事司法人员“不懂”得了犯罪标准,而且更主要的是亵渎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党的权威、国家权威、司法权威,降低了司法公信度,淡化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比如,在绥化很多干部群众眼中,绥化这种设立“10万元防腐底线”的做法,“不仅袒护了腐败干部,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公平。曾向马德行贿20万元,请求在安排职务时提供帮助的兰西县县委书记张国华,因行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相对于传闻中的10万元以下的‘没事’干部,张国华被绥化市民称为‘生不缝时’,只好‘自认倒霉’。”(4月8日《江南都市报》)

  所以,我们要依法使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与实践中操作的标准对上号,并依法向使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与实践中操作的标准对不上号的组织和人员“开刀”!

  (作者来自江西婺源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