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缺陷再由起草者修改不妥

时间:2020-05-29 07:1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沸腾
  北京市政府去年起草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在征集意见时,由于246条市民意见中大多数持反对态度,该规章推迟出台,列入到今年立法调研项目。市法制办已将该草案提交市建委、市公安局做进一步修改、完善(4月10日《新京报》)。

  北京市政府的这个决策,充分体现了尊重民意和保护民权的立法本质,正如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所说:“涉及到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一定要反映民众的意愿。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和程序化,是保证立法成功和公众利益的关键。”

  但是,北京市法制办将这个存在严重缺陷的政府规章草案,再次提交给起草部门或者涉及部门利益的市建委和市公安局进行修改和完善,却是很不妥当的做法。

  新闻中没有明说这个规章是由哪个部门起草的,但是根据惯例和内容来看,可能是由建委和公安系统起草或者吸收了他们的意见的。比如,房主需要为租房户承担治安连带责任的内容,此前就已经是公安系统的部门规章,而且现在仍然在全国普遍执行。据报道,“反对意见主要是针对草案规定的登记备案、治安管理责任的划分、房租确定方式中的指导租金等”。由此看出,这些问题主要同建委(房管)和公安系统的管理利益密切相关。调查表明,这个草案不符合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多数发言者的民意,那么,就不应该再把这个草案交给建委和公安部门修改,这两个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的部门都应该回避。

  目前,部门或行业起草部门或行业法规的情况,正在受到广泛的质疑和批评。虽然目前我国还无法做到完全杜绝部门或行业起草法律法规,但是,当第一次起草的法规草案被民意或者人大否定之后,就不能再把这个草案交给起草部门修改,也不能交给同部门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修改。这是符合法治回避的精神的。

  至于究竟由哪个部门来具体修改,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现代法治的精神,可以由综合的法制机构,比如市政府法制办来修改,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修改,或者报请人大相关委员会进行修改或者提出指导意见。总之,为了法规的公正,同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不能掌握直接的起草权或者修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