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黑龙江绥化市共有265名官员与马德案有涉,且大都是处级以上干部,辖区县处级“一把手”几乎无一幸免。为了不使相关县市和部门的工作正常开展,不使绥化市整个干部队伍垮掉,当地在处理时采取了“抓大放小”的原则,即对一般干部5万元以下、“有来头”的干部10万元以下免予刑事处分。于是,有的行贿官员官照当,甚至个别的还得到了提拔。(据4月7日法制晚报)
马德案涉案官员之多,建国以来未曾有过,那么多的官员牵涉其中,如果全部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绥化市的正常工作肯定会受到影响。为了不使整个干部队伍垮掉,便采取“抓大放小”的处理原则,表面上看有助于工作的正常运转,有助于社会稳定,但它却开了一个处理官员行贿受贿案件很坏的先例,其危害性不可估量。
一是法律的严肃性受到践踏。按《刑法》规定,行贿受贿、贪污5000元就可立案,10万元以上就可判处死刑。官员的行贿数额达到了立案标准,却由某些人决定不予追究,显然法律的规定失效了,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了践踏。5万元甚至10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其它案件中行贿的官员就会感到不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成了空话。纪检部门认定马德的涉案金额为2385万元,而公诉机关指控马德的受贿金额仅为603万元,受贿额如此大幅度地“缩水”,怕也是“抓大放小”处理原则的杰作。
二是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人民群众对反腐的期望心理受到了伤害。众多官员涉案,说明马德已经搞垮了当地的干部队伍,不将其中的腐败官员彻底清除,干部队伍就无法得到纯洁,干部队伍的形象就树不起来。“抓大放小”虽然保住了一些腐败官员,但却使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受到了伤害,同时,人民群众对反腐的期望心理也受到了伤害,不利于凝聚人心,不利于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三是可能为其它案件腐败官员的从轻发落找到借口。我们的反腐倡廉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腐败现象还很严重,反腐的任务还很艰巨。胡锦涛同志说“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只有对腐败官员严格依法处理,才能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才能使人民群众看到反腐的希望,从而坚定全社会对反腐败的信心。现在,有了“抓大放小”,不仅轻轻地放过了一些腐败官员,使应该受到法律严惩的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而且在这一原则的误导下,今后其它地方出现类似的案件后,极有可能参照此案处理,那时,将会有更多的腐败官员会“稳坐钓鱼台”,如果那样,“抓大放小”不就成了某些腐败官员的“保护伞”了么?
因此,我们说,马德案的“抓大放小”,确实是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其负面作用不可小视,有关部门对重大腐败案件查处中暴露出的“以言代法”现象也应引起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