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领导家属违规经商的四条件

时间:2020-05-29 06:4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王慈生
  四川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重申和强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规定。(4月19日《江南都市报》)

  不必讳言,这些年来,不准领导家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禁令从中央到地方发了许多,但没有吓倒几个人,领导家属违规经商仍然很“火”。这次四川省的重申和强调,虽然是合民心顺党意的举措,不过是否能收到预期效果,倒是不能让人乐观。笔者以为,杜绝领导家属违规经商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高违规成本。领导及其家属之所以要违规经商,目的是为了攫取暴利和非法利益。如果其违规行为一旦被查处后,所遭受到的损失(包括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比攫取的利益要大几倍乃至几百倍的话,那么,有几人肯去干这么高风险的事呢?现在,不少领导及其家属之所以将不准违规经商的规定置若罔闻,那是因为违规经商的风险系数几乎为零。拿四川省的《通知》来看:“对违反规定又拒不纠正的,在职领导干部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在职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这就是说,领导及其家属违规经商,领导只要接受纠正,就毫发无损;违反规定的所得不是全部被没收,没收的只是其中的“非法所得”,无收到巨额罚金之虞。试问,谁会被这样的处罚吓得停滞不前呢?

  二、权力有限性。领导及其家属违规经商之所以能攫取暴利和非法利益,无非是领导的权力特大,领导发一句话写一张条子,甚或只要祭出“我是领导某某人”之虎皮,不该亮起“绿灯”的地方也亮起“绿灯”,钞票就哗啦啦地流进了他们的“商业田”里。如果领导的权力受到约束,如果领导的权力不是“法力无边”,他们不敢乱发话、不敢乱写条子或乱发话、乱写的条子无人买账,那么,他们即使胆敢违规经商也攫取不了什么大的暴利和非法利益,这样他们就失去了违规经商的“源动力”。

  三、公民知情权。领导及其家属违规经商之所以久禁不止,与公民知情权得不到落实大有关系。现在的问题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叫什么名字、干什么事情,似乎是国家机密或是个人隐私,没有几个人知道他们的情况,如此他们违规经商的行为就很难被社会发现,何谈被绳之以党纪国法呢?所以,要将领导家属的有关资料向社会公布,还公民知情权,使领导及其家属在“阳光”下越不了雷池。

  四、媒体监督权。领导及其家属之所以有恃无恐地违规经商,媒体监督乏力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现在有一种现象,有些机关部门、领导干部只怕媒体曝光,不怕其他监督,对上面的监督可以“顶”过去(如文过饰非),对下面的监督可以“压”过去(如置之不理)。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所致,领导在“翻船”前,虽然他们的劣迹己被媒体所知悉,媒体却不能或不敢予以曝光。所以,要尽快立法保障媒体监督“硬”起来。媒体监督权是公权的天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