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公务员管理法律快要浮出水面了,草案对原来规定中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的内容,增加为“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中国青年报》4月25日)
笔者注意到,许多媒体在报道这一消息时,都打出了“公务员终于可以对上级错误决定说‘不’”之类的标题!的确,公权部门的任何决定或命令都必须依法作出,给予下级公务员对上级错误决定说“不”的权利,既能对上级部门起到有形监督和无形约束的作用,更主要的是能有力的预防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若草案真的明确无误的把种“特权”授予下级公务员,那无疑是一件值得称道的“善政”。可事实真的是如此吗?我看不是。
首先,虽然草案说“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但明摆着,最终的决定权仍握在上级部门手里,这也就是说,既使是铁板上钉钉——铁定了的违法决定或命令,只要上级部门坚持己见,下级公务员哪怕是说破嘴皮子也白搭,也得不折不扣的去执行,这能算“说不”吗?
其次,草案规定,对于公务员已提出反对的决定或命令,上级坚持要执行,“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这话猛一看是在保护公务员,但是,请不要忘了,这后面还有一句话:“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啥叫明显违法?啥叫不明显违法?下级公务员对上级的决定命令说“不”,没有充分的理由他敢吗?好了,反对声人家上级听不去,硬是要执行,可执行出了问题,那就说该决定命令是“明显违法”的,把责任一推了之,你让下级公务员到哪儿讲理去?这还有公平可言吗?反正“黑锅”都是自己扛,面对这样的“悲惨”结局,下级公务员还愿意冒着得罪上级的风险说“不”吗?
既然下级公务员已经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命令说不了,上级让执行,那上级就得负全部责任,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鉴于此,笔者以为,《公务员法》草案中有关“公务员对上级错误决定说‘不’”的规定得重新修改,要么删去“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这一句,要么就允许下级公务员在自己的反对意见被上级驳回后,可向有关部门提请对该行政决定、命令进行合法性审查。只有这样,对下级公务员来说才是公平的,下级公务员才真正能对上级的错误决定说“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