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近日公布消息,牡丹交通卡因丢失或者损坏去工商银行网点补办时只需交30.8元即可。此前由工商银行自定的100元的收费标准曾经引发一场激烈的官司,终审判决认定该卡的成本恰好就是30.8元。最近,一些看似难以憾动的行业惯例也开始有了松动了,铁路部门终于开始为火车上的消费者开具发票,而这同样也是源于另一位爱较真的消费者所提起的几次诉讼。
所以这些诉讼都有一个特点,标的额非常小,百元左右,甚至只有几毛几分钱。这种小额诉讼曾经引发过争议,很多人对此极为反感,认为这纯粹是在利用打官司的形式进行自我炒作,有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之嫌。
即使在今天,我国民众厌诉心态仍然普遍存在,在很多人思维方式之中,不到万不得已或者无法忍受的地步,就不会或不应对簿公堂。在这种氛围之中,动不动就打官司的人往往就会被人想象成一付刻薄冷漠、沽名钓誉的刁民形象,但其实,这种印象谬之远矣。事实是最好的证据,诉讼的价值往往无法从涉案标的的金额中体现出来,上面几个看似微不足道的官司,尽管结果有胜有负,但最终都取得了极佳的社会效果,个案的审理过程与判决结果在极短的时间之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甚至还促成了相关行业的企业与管理部门迅速采取积极、顺从的态度,从而从根本上实实在在地消除了大量曾经普遍存在的不合理乃至违法违规现象。
也许并不是每件小额诉讼都能具有如此巨大的社会价值,也许个别案件的当事人确实存在一些进行炒作的念头,但我觉得,这仍然不能成为歧视或者限制小额诉讼的理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诉权理应得到充分、全面的保障,当事人选择用诉讼的方式去实现、救济他的权利,那无如这样的权利是多么的渺小,只要符合起诉的法定要求,法院就有受理的义务。而在起诉的法定条件之中,从来就没有过诉讼涉及标的大小的限制。当然,恶意的炒作或许视为某种滥用诉权的行为,但这并不等于说只要当事人心存炒作之心即可作出这样的认定,我所理解的恶意,应有对司法程序与人员的蔑视或戏弄的事实来予以证明,显然,多数情况下,这极为罕见。
最后,针对所谓小额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观点顺便说明一下,如果纯粹地站在经济的角度来看,也不应将浪费的责难单独由小额诉讼来承担。因为,我们的诉讼费收取办法规定的很清楚,1000元以下案件是按件计算诉讼费的,这也意味着,相同类型的案件,1分钱案件与1000元案件所收的诉讼费是完全相同的,如果说几毛几块的小额诉讼是在浪费司法资源,那所有1000元以下的案件都责无旁贷。如此一来,“杜绝浪费”的方法只有一个:禁止法院受理所有标的额低于1000元的案件。这很荒谬,所以,小额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说法同样很荒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