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江苏小学教师顾汝汉因举报有功获得检察机关颁发的1.5万元奖金。1995年至2002年,他坚持举报与自己并无个人恩怨的上级领导。为此,他和家人遭受打击报复,曾被迫乞讨度日。6月29日,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他。他说,这8年,他觉得很值得。(《新京报》7月2日)
历经八年的艰辛,顾汝汉终于迎来了胜利的这一天,但是,他却为此付出令常人难以想象的代价,自己被免去小学副校长职务、工作也被开除,妻子的工作被停止、工资被扣发,一段时间还曾经靠乞讨度日。如此之高的举报成本岂是常人所能忍受,我们不禁要问,本来肩负着反腐败和保护公民正当举报权利的有关国家机关当初在干什么去了呢?
顾汝汉第一次举报淮海农场场长叶秀河,将举报材料交给了农垦局政治处,按理说,政治处应当组织人员调查或转交有职责的机关,而事实上他们却是将材料移交淮海农场处理,并且没有注意隐瞒顾的身份。从这开始,叶秀河得以知晓举报人并开始了对顾和其家人进行打击报复。
如果说,有关机关当时切实没有发现叶的犯罪事实,不能对叶采取措施,并且没有注意隐瞒顾的身份是工作失误等等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依照宪法的规定,只要不是诬告陷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不受打击报复。那么,当顾汝汉被免职、开除,妻子工作被停止、工资被扣发,当顾汝汉妻子以要跳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有关机关又为什么不站出来,处理叶秀河这种打击报复的行为,维护顾汝汉及其妻子的合法权利呢?
然而,我们看到的却是国家机关是历经了八年的时间才启动调查程序,工作人员的“无意”暴露了顾的姓名,顾在遭受打击报复时,仅仅是1997年将调其到淮海农场百里之外的黄海农场工作完事。顾汝汉的举报成功,靠着自己冒风险进行“地下党式”的调查;靠着八年来向市、省、中央的无数个部门寄举报信,撞运气式举报;靠着舍弃身家性命式的“拼命三?”精神与贪官的斗争。这种“成功”无论如何在一个法治社会不算是个正常现象,不能让人兴奋。
其实,何止是顾汝汉,多少得以成功扳倒贪官的举报人没有经过“艰苦卓绝”、革命式的“举报斗争”。郭光允,因举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而屡遭打击报复,斗争8年,遭遇了开除党籍、劳教两年等不公正待遇;吕净一,河南省舞钢市残联干部,因举报遭到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的打击报复几近灭门,并上演了令人震惊的政法委书记买凶杀人案——吕净一妻子被害,他自己也受了重伤,造血功能受损,两个月得输一次血,大腿肌肉被砍伤,只能跛足而行;陈少青,因举报海南省万宁市工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叶东雄,工作被评定为“不称职”,被歹徒殴打致重伤,在叶被查处后,打击报复依然不断,曾提出要去公务员职务,打算带着老婆孩子回家务农或远走他乡打工谋生。
因此,可以这样说,几乎每一个惨烈的举报成功的案件的背后,都存在有关机关的缺位;一些案件中,甚至是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向贪官通风报信,共同迫害和打击举报人。因此,我们在庆祝举报人的成功时,是否也要问问,到底有谁在失职、渎职,这种惨烈的举报过程的出现,又是谁的耻辱呢?
由此,我们迫切希望出台一部专门保护举报人的《举报法》,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要保护那些已经成功举报贪官的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更要保护那些尚未举报成功,正在进行举报路上奔走的那些无助的举报人,让他们不因举报的行动导致人身、财产等各方面受到威胁,想方设法为他们的举报行动“减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