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有偿”不会颠覆传统美德

时间:2020-05-29 05:2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伐檀
  《物权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拾金不昧到底该不该得到一定报酬再次引起了人们的议论。无论是公众观点,还是专家意见,反对者归根结底不外乎一条:如果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无疑颠覆了中华民族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这个推理真的成立吗?笔者认为,如《物权法》规定拾金不昧应得适当报酬,不仅不会颠覆传统美德,反而会树立正确导向、提升道德水平。

  从拾物行为的特点来说,它是一个隐蔽行为,大多是在失主和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这个特点决定着,在“天知地知我知”的情况下,拾物者可以选择“不昧”,而设法归还失主,也可以选择“昧”,而据为己有。因此,对于道德真正高尚的人来说,无论能不能得到荣誉,他们都会无怨无悔地选择“不昧”;对于道德中等的一般人来说,他们或既看重“名”又看重“利”,或只看重“利”,在权衡之后就可能在神不知鬼不觉中“昧”下钱物。而事实是,法律对于“昧”者,大多也因找不到“拾”者而无法追究。如果拾金不昧能够“名利双收”,那么道德高尚者当然依然会拾金不昧,而有一些人会在“名”+“利”的诱导下向“不昧”靠拢。因此,法律规定拾物有偿,从事实层面说,会使更多的失物回到失主手中;从道德层面说,会使更多的人加入到拾金不昧的行列中。

  那么,“拾物有偿”会不会使人们为报酬而“不昧”呢?法律规定“拾物有偿”,只是对拾、失双方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具体履行中,拾物者对失主给予的报酬,既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不接受。因此,对于道德高尚者来说,不会因法律规定而背上为报酬而“不昧”之名,更不会使其道德水平下降。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定是一种固化了的社会导向。而这种导向要讲究实际效果,不能仅仅停留于道德层面。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在一次讲演中讲了两个故事。第一个是:春秋时期,鲁国政府规定,鲁人在国外见到有鲁国人做奴隶,可以赎回后报账。孔子的一个学生赎回了一个奴隶没有去报账,人们都夸他品格好。孔子却责备说,你不报账,人们都夸你,那样别人在赎奴隶前就会想,垫不垫钱?回来报不报账?不报就丢了一笔钱,报账人家就会说自己品格不好,结果可能妨碍更多的奴隶被赎回。第二个是:孔子的一位学生救了一名落水者,落水者的家属答谢他一头牛,这个学生就接收了。人们纷纷议论,孔子却予以表扬,他认为这样能够鼓励更多的人下水救人。这两个故事所包含的道理与“拾金不昧该不该要报酬”的道理是一样的,即应当树立一种鼓励人们做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他人之事的导向,而其关键又在于必须把其行为与应得的利益结合起来。

  人民网曾就此做过一次网上调查,结果是55%的网友认为拾金不昧者应该得到一定报酬,从中可以看出公众的倾向。从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看,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摩纳哥等国都有不同的“拾物有偿”规定,而且并未因此降低其社会公德水平。因此,法律规定拾金不昧者既得荣誉又得实惠,是德与法的良性互动,是社会的一个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