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闻媒体报道了安徽省近年来有18位县(区)委书记因卖官受贿而落马的情况。安徽省纪委有关人士将其原因概括为“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一些文章就“下级监督”对干部“集体失语”现象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对县委书记最应该而且能够起到监督作用的是那些同级干部,即县四大班子成员。他们与县委书记朝夕相处,参与权力运行的过程,县委书记有卖官受贿行为,他们可以最先觉察。但事实是,他们的“集体失语”造成了“同级监督太弱”。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复杂,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许多领导干部有意无意遵循的错误“团结观”。
团结是一种美德、一种能力,是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所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这是完全正确的、无可置疑的。党的领导人对团结有许多重要论述,如团结就是力量,要像爱护眼睛那样爱护团结,团结出凝聚力、出战斗力、出新的生产力,等等。团结对于领导班子建设、对于事业发展的益处、作用、意义自不必言。但是,如果对团结的内涵、外延理解偏差甚至错误,那么就会产生比不团结更为可怕的后果。
团结的前提应该是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正公平等,不要这些必要前提而形成的团结,就是片面的、不健康的甚至是错误的。但是,一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对待、评价下级班子是否团结时,往往看这个班子是不是“齐心”、有没有“杂音”、有没有“分歧”这些表象;如果班子内一个声音、一片叫好、一呼百应,就是团结;如果存有不同意见甚至相互揭露问题,就是不团结。
对所谓的“团结”,往往不论真正为了事业同心同德,还是为了个人利益沆瀣一气,还是屈于压力万马齐喑,都视为有纪律、有修养、有能力、有水平。其结果是你好我好、大家都好,各得其所、各得其赏。对于“不团结”,则很少深入分析其根源和性质——是互相争权夺利,是思想作风冲突,还是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坚持原则?往往只要一出现“不团结”的情况,就认定为班子建设没抓好。而首当其冲受责的是矛盾双方中的职务较低者,责其没找当配角的位置、甚至是吹毛求疵闹矛盾。其结果往往是班子主要领导受几句不疼不痒的批评,上级机关按着其建议把“配角”调个无关紧要的位置了事。即使双方闹到势均力敌,往往也是各打五十大板,最后的结果是两败俱伤,让你们谁也不能因闹“不团结”得到好处。这两方面例子都很多,如以林世元为首的重庆市綦江县原县委班子多数成员、以赵志田为首的邢台市土地局10余名大小贪官、以杨前线为首的厦门海关70多名干部等集体腐败案,就是在团结的外衣下形成的腐败同盟。当然,这些腐败分子后来被查处了,但如果班子中有人及早制止或检举,国家的利益就会少受损失。而当年河北省委纪委书记刘善祥因反对时任省委书记的程维高,在程的运作下以“身体有病”的理由提前退休。当然,后来程维高被开除党籍,但几年中刘善祥所受的不公平待遇却无法弥补。
这种评价、对待和处理“团结”与“不团结”的做法,虽然是不成文的,但已成为不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处理问题时所掌握的潜规则。长此以往,这种潜规则就成为领导干部处理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自己与一把手之间关系的一种导向,而且这种导向正好与传统文化中的“和为贵、忍为高”相合。于是,本应对党负责的、本应坚持原则的、本应向上反映的,一些干部经过三思后还是选择了“维护‘团结’”,以“毫无责任感的沉默”培育了贪官大肆腐败的“黑色土壤”。这就是错误的“团结观”结出的恶果。当然,从一个纯粹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来说,这些“失语”者是应该受到责备的,但是当这种情况过多而且对事业造成危害时,我们不应该重新审视和检讨我们的“团结观”吗?如果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团结观”正确了,处理方法恰当了,那么“虽然知道他坏,仍然跟着他走”的情况就会越来越少,“同级监督太弱”的情况就会有所好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