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与一审草案相比出现重大变化,突出体现了在保障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同时,要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6月27日中国青年报)
引人注目的是,新草案专门增设了“执法监督”一章,用于规范和监督警察的执法行为。针对警察执法过程中常见的不规范和违法行为,草案的监督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详细列举了十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例如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人;超过询问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私分、侵占、挪用扣押、罚没款物;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接到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等。
新草案在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的同时,更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警察权力的行使,减少警察自由裁量权,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以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必依”、“必究”、“必严”,关键就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从历来的情况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又走样变形,其中警察权力缺乏规范,自由裁量权过大,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自由裁量权过大,就导致了所谓的“视情节”处理。“视情节”带有明显主观色彩和人为因素的概念,被引入执法之中,必然会使严明的法律法规大打折扣。于是同类的案件,因为“视情节”其处罚结果可以大相径庭,法律似乎被弄成了橡皮泥,左一捏就变成了这个样子,右一捏又变成了那个样子。
警察权力缺乏规范,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执法、盲目执法,执“人情法”,甚至执“腐败法”,或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放纵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安部门的形象,而且损害了法律法规的尊严。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和警察必要的权力,然而与此同时,还必须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这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的尺度之一。在宪政原则下对包括警察权力在内的行政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应该成为现代和谐社会的常态。
我们有理由相信,对警察权力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同时可以预期,如果新草案被审议通过并付诸实施,公安机关的办案手段将受到进一步限制,换言之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增加难度。如何适应新格局下的执法,这对公安机关无疑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