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合议少数意见为时尚早

时间:2020-05-29 04:5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周曙

北京一中院公布了一份包括两种意见判决书,尽管判决的结论依据的是多数意见,但读来颇有些道理的少数意见也让人回味无穷。一石激起千层浪,判决书中该不该写明不同意见,这样一个看似单纯的形式问题却引发出许多关于审判、关于司法、关于法治的许多争论。在笔者看来,且不论现在合议庭的意见是否已经到了能够决定一件案件最终裁判结果的程度,看看现实社会对于司法裁判大而化之的漠然态度,我不禁怀疑:在起码的司法公信力尚未建立之前,奢谈什么公开合议少数意见到底还具有多少现实意义。

确实,我们读过的国外判例令人印象深刻,特别是其中个别法官的少数意见,丝丝入扣的推理、旁征博引的论证、跃然纸上的人文关怀经常让人拍案叫绝。我并不怀疑我们的法官也能够写出这样的判决书,我所担心的是,载有少数意见的中国判决书,会不会直接给它的既判效力带来什么不良的影响。其实,即便现在多数的判决书中没有少数意见,如何现实它的既判力也是个多年未决的老大难问题。现如今,我们甚至已经开始习惯一个案件被颠来倒去地判上五六七八次,就算没人申诉也没有再审,更让人烦心的是能够将一份份盖着法院大印的文书变成“法律白条”的执行难。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判决书中写明少数意见,赞成者的观点尽管看起来很美,但多少有点乌托邦的意味。我是说,这种做法本身并没有问题,如果是在一个法官权威、裁判效力能够得到充分尊重的司法环境之中,公开这样的少数意见确实可以更为清晰、透彻地阐明具体争议的审判思路与价值取向,从而更为周全、细致地表达判决书的最终结论,并且赋予其更大的社会效果。显然,目前看来,这样的司法环境还只存在于我们的理想之中,而在之前,尽管不排除这种做法可能在个别案件中取得较好的效果,但若推而广之,我担心,过不了多久,这样的少数意见就会成为申诉或者抗拒执行的理由。

据我所知,如何真正发挥合议庭的作用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与此相对应的司法实践之中有两种常见做法,要么合议庭只是满足程序要求的临时组织,案件还是由其中的一位法官具体承办,要么合议庭虽然争论,但最后谁说了都不算,真正拍板定案是审委会。这种情况下,在合议庭本身的价值与职责定位尚未明确之前,绝大多数案件的合议意见并无分歧,而这个时候就开始争论能否公开这个审判组织的少数意见,显然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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