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权保护条款写进我国宪法的时候,我就想,象“游街示众”这样的“广场化”执法活动应该寿终正寝了。但现在看来,我显然是过于乐观了。8月10日,河南漯河市人民会堂广场上摩肩接踵,数千群众聚集在这里参加该市政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定点揭露大会。尔后,众多犯罪嫌疑人被押解着在市区“定点巡游”,媒体对当时情形的描述是:“数万群众一片叫好声”。(见8月11日《大河报》)
“罪刑法定”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这在今天的中国已不是什么高深难懂的东西,我们之所以接受法治并将其这一原则引入刑法,是因为那些与法治格格不入的非理性做法曾在历史上不断以极端的方式给了我们太多的切肤之痛。我们需要用人类文明史中那些闪光的智慧和先进的做法来指引我们社会的进步。但为什么到今天有些地方还是如此热衷于一种群情和声势下的“广场化”执法?为什么非得急不可待地要用“犯罪嫌疑人”来显示“惩罚犯罪”的决心和效果?在我们的传统里,似乎太喜欢用一种多数的声音来决定事物的正确与否。
那么,在“数万群众一片叫好声”中,我们还需不需要将这些犯罪嫌疑人交由法庭去审判?因为数万群众的叫好声无疑已宣布了这些人的“十恶不赦”,他们在群众的眼里无疑已是铁板钉钉的“罪人”。那些本来还有待到法庭上通过两造对质,用证据来证实或否定的“罪行”,在数万群众的心里却已先定了。对此,我们的经验完全可以给出肯定的回答。
当然,先定的最早还不在群众的心里,而首先是在所谓“定点巡游”的决策者和组织者们心里,因为决意把犯罪嫌疑人拉到大庭广众之下,可不是为了告诉人们这些人可能犯下了那些罪行,而在于明明白白地告诉人们,这些人就是犯下了那些罪行,不然为什么要营造这样一种氛围来“介绍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为什么要用一些还未经司法程序确认的犯罪事实来唤起民众对这些人的憎恶感?为什么要用这些还未被法院判决确定为罪犯的人来“震慑犯罪”?
“数万群众一片叫好声”,在“定点巡游”的决策者和组织者看来,这次活动或许很成功。但笔者不得不表达几点隐忧:一是犯罪嫌疑人这种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另类“待遇”恐怕不符合《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禁止有辱人格待遇的规定,难免会给那些经常在这些问题上攻击中国刑事政策的境外舆论留下口实;二是这种具有应时目的的“运动型执法”容易破坏人们对法律的稳定认识,似乎法律有时可以这样执行,有时也可以那样执行,不利于法治观念的养成;三是诉诸于一种“广场化”的执法效果,表面看热热闹闹,却往往忽略了这种情境下极易产生的对程序正义的“集体无意识”,造成对制度理性的伤害。正如中国政法大舒国滢教授在言及“广场化”时所说的,“在这里,人们很难培养起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冷静、谦抑的品格和客观公正的判断力”,“而更热衷于追求‘心目中的正义’,反而可能厌恶与自我产生隔膜的复杂的法律程序设计、严格的法律逻辑和经过(专家)专门创造的法律语汇和法律规范”。
依照程序规范而公正地执法,最能彰显法律的力量,也最能教育人们守法。我们不必再于程序之外设计、安排种种“法律表演”了,法庭不仅是实现正义最可靠的地方,也是人们学习法律最好的课堂。让人们到法庭去见证公正是如何实现的吧,在那里,即使是一个在广场上只会与别人发出同样声音的人也会静静地坐下来独立地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