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让某某倾家荡产”更重要的

时间:2020-05-29 04:1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徐迅雷
  “要让某某倾家荡产”是一句非法治甚至是非法制语言,如今这句话与“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治语言连在一起,从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口中说出,足见李局长之愤怒。广东兴宁特大矿难确实让人愤怒,听着这些关键词,谁都气不打一处来:兴宁不到一个月接连发生两起同类透水事故,无证开采,监管死角,123人被困井下生还希望渺茫,煤矿负责人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然而,李局长所说的,对非法开采小煤矿的人“要让他们倾家荡产,并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见8月13日《新京报》)。如果在兴宁矿难完全了结之后,不去思考什么比“让非法矿主倾家荡产”更重要,那么,兴宁之后想让安全“兴”、矿难“宁”大抵会成为奢望。

  尽管“倾家荡产”对非法获利的人来说蛮有威慑力,但“倾家荡产说”本不应该从一位行政官员口中说出,因为那是司法的事;而且“倾家荡产”中,“倾”完谁的家、“荡”完谁的产,实在难以在矿难责任人中划出清晰的边界,因为“矿主”本来就是一个模糊概念,不要以为“矿主”仅仅是一个人,其中有董事长、董事、公司老板、矿长,还有不少投资搭股的人,甚至不少官员公务员也是搭股分肥的。如果你仅仅让其中一只“猴子”倾家荡产,那些“鸡”们照样什么都不怕。

  有评论为“倾家荡产说”叫好,称“让大兴矿难成为‘倾家荡产说’的标本”(见8月13日《燕赵都市报》),我很不以为然;即使《新京报》评论深入一点,提出该怎样让黑心矿主“倾家荡产”的问题,问“是事前防范、‘罚’得他倾家荡产,还是事发之后他‘赔’得倾家荡产”,我也不以为然,因为“平常罚款罚得你倾家荡产”是个无法操作、不可能实现的伪命题。可以这么说,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是靠“罚款罚得倾家荡产”作为治本之策来治理矿难、保障安全的。何况,“罚得倾家荡产”这种行政举措,弄不好就违法,不久前在禁毒领域发生的一件事可以为鉴:为遏制毒贩,某县政府下令炸毁毒贩以贩毒非法所得兴建的别墅房子,目的也是让其“倾家荡产”,这种看起来具有实体正义的“釜底抽薪”举措,因为其程序的非正义,终究不能达到整体上给贩毒以“釜底抽薪”的目的。

  煤矿生产安全早已进入博弈时代,但由于博弈机制的严重缺失,结果要么是零和博弈,要么是负和博弈,事故照样频出。在这场博弈中,煤矿的“主人”是绝对利益下的绝对赢家,即使有那么一两位出事的倒霉矿主被弄得“倾家荡产”了,总体格局也不会有大变。因为没有建立良好的博弈机制,在生产与安全、矿主与矿工、现实与法规、利益与良知、被管与监管、出事与处罚等等种种博弈中,胜算在何方是一目了然的,最终就是“矿主发财、矿工受难、政府买单”。重建博弈机制,是赢得整治煤矿、遏止矿难最终取胜的必经之途。

  比如资源税问题,就是博弈机制的深层问题。曾经在全国“两会”上疾呼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的袁玉珠代表,日前提出煤炭应征收70%的资源税,极富见地。民营企业家袁玉珠是山西的钢铁大王,他最近向钢铁企业的上游产业进军,完成收购了两家煤矿、兴办了一个炼焦厂,他透彻地看到了煤炭产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所以发出了这样有良知的声音。这几年钢铁等行业的兴旺带动了煤炭业的飞速发展,煤炭业利润空间巨大,激发了煤炭业主无视安全生产,抢挖乱采,致使事故频发;在我国主要煤炭产地出现了“挖走了煤炭,塌陷了大地,渗漏了水源,污染了环境,流失了税费,腐蚀了干部,草菅了人命”的现象。要解决问题,袁玉珠认为不能仅仅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现有的资源费的收取,是在煤炭开采之前,根据地下储量收取每吨一两元的费用,比如地下储量预计1亿吨,先收个1.5亿元资源费才能开采,矿主获得开采权之后为了迅速收回成本获取收益,就疯狂地采挖,不仅造成安全隐患,而且还造成了大量浪费煤炭资源的“吃菜心”现象。而资源税是“挖一吨煤就上缴一吨的资源税”;袁玉珠计算发现,现在一吨炼焦煤市场价400元,而成本只有60元,即使按照售价的70%征收资源税后,还有60元毛利。资源税的制度设计,势在必行。

  通过袁玉珠的分析与建议,我们不难看到,在制度安排不科学的形态下,现实市场的现实暴利贯穿了煤炭之“黑”,不久前传出的山西煤矿老板们团购20辆悍马豪华车的消息,也是一个佐证。暴利源于制度,制度离间安全;暴利诱发参股,参股腐蚀官员;暴利导致疯采,疯采激发矿难。所以,仅仅“让非法矿主倾家荡产”是不够的,只要“300%的利润”普遍存在,它就足够让人铤而走险,其必然状态就是:一个非法矿主“倾家荡产”倒下去,千万个非法矿主“昂首挺胸”站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