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十几名执行人员在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半岛都市报》虚假广告侵权案中,遭遇半岛都市报社工作人员暴力抗法,数名执行干警遭到殴打。此前,执行法官多次登门协调,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该报负责人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以种种理由推诿,后竟在其编发的报刊上刊登诋毁法院的报道。
都知道执行难是当前司法体制之中的重大弊病之一,但如此嚣张、狂妄的被执行人还是大大出乎我们的意料。然而,法院执行干警却依然保持了高度的克制,被打了、被骂了,甚至在有干警流血受伤的情况下,他们仍在竭力避免与对方发生冲突。
抗法暴徒的气焰与执法干警的克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尽管后者的克制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并且为最终成功执行的创造了有利氛围。但笔者还是认为,代表着司法权威与法律意志的执行干警,他们的克制应有一定的前提与限度。
克制的目的在于避免对立情绪的激化失控,确保有利于实现执行目的的现场秩序,但一味的克制也可能助涨抗法者的侥幸心态,使其进一步蔑视执行干警,并自以为可以仰仗执法者的这种克制而达到拒不执行的目的。所以,克制的前提即应是保持应有的司法威仪,勿使对方感觉不到执行强制措施的压力或者轻视这样的压力;而克制的限度即应是确保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其次应保证执行措施及保障执行相关法律的有效贯彻。
当克制的前提已经被推翻,当抗法者的行为已经超出可以容忍的限度,我们不应继续保持单纯以“避免冲突”为目的的克制。当然,并不是说要让执法者去打打杀杀、以暴制暴,笔者的意思是,我们应依据法律的授权与具体规范及时并且严厉地追究抗法者的法律责任,罚款、拘留,直至刑事追究。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容忍由于客观因素而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形,但对于主观上故意抗拒执行,客观上以消极或积极的行为阻挠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对他们的责任追究不应再有什么回旋、协调的空间,该“出手”时就“出手”,如果此时我们仍然“克制”,不但纵容了抗法者,更践踏了法律与司法者应有的尊严。
具体到此次《半岛都市报》暴力抗法事件,笔者认为,该报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已经涉嫌抗拒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罪,我们理应排除一切压力与干扰,迅速启动刑事追究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