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澄清了一个在司法实践中极易产生错误理解的观点:司法不能牺牲公平正义求得短暂和谐。肖扬院长明确指出:司法必须秉承法律的宗旨,遵循法律的程序,维护法律的尊严,绝不能以任何借口违反法律的精神。
尽管在多数情况下,法律的秩序即意味着社会的和谐,追求法律效果通常也并不妨碍社会效果的实现。然而,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却经常必须顾忌到严格适用法律可能对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于社会效果的过分企求,往往逼迫法官不得不寻求以一种变通乃至违反法律规范的方式处理纠纷。
支撑这些某种程度上已经背弃司法公正做法的依据就是和谐社会的需要,这是一个层次颇高并且几乎无法动摇的大前提。我们可以将法律理解为创造长久、稳定的和谐社会的规范力量,并且这些规范是具体的、明确的,以条文形式公布于众的;与之相反的是,干扰、干预司法甚至试图凌驾于审判之上的某些借口尽管看起来句句真理,却是相当模糊与不确定的,通常只是几句政治口号式的表述,什么服务中心工作、维护地方稳定、提供司法保障、保护合法权益等等诸如此类。并且,这些冠冕堂皇的借口背后,依稀可以察觉少数领导的个人意志与权威,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更可以明确感受到某种根本无力抗拒的沉重压力。
于是,在司法的过程之中,出现了一股敢于并且能够抗衡法律规范的势力,他们打着追求社会效果、创建和谐社会的旗号,纵容鼓励违法行为,压制打击合法的权益主张,一切法律原则皆可变通,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任意诠释法律、适用法律,即使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由于追求“和谐”的正当权威性,似乎就可以足以抵消所有违法的过错与责任。
也许这样的做法确实实现了一定的和谐,受害者虽心有不甘却无力伸张,获益者趾高气扬且心满意足,但这种和谐正是肖扬院长所称的“短暂和谐”。这样的和谐表面上看来秩序井然,但背后却涌动着仇恨与危机;这样的和谐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削弱了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我们确信,这样的权威与信任对于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而言,是极其重要并且无可替代的。
所以,从长远与全局来看,肖扬院长所担心的短暂和谐非但不是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相反,它是社会的祸害,司法的大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