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峨的万里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脊梁和象征,“不到长城非好汉”影响并引导了无数人的梦想和脚步。然而,时至今日,长城却遭遇了后世子孙的轻薄乃至毁坏,伟大的长城在卑贱灵魂及行为的欺凌下无奈地哭泣和呜咽。
记者昨日从中国长城协会证实,日前流传的大群中外青年在金山岭长城段进行通宵派对、狂歌劲舞、酗酒狂欢一事属实。据悉,7月30日当天,长城金山岭段的城墙上开了一个大规模的“锐舞派对”,“早上6时许,派对逐渐结束,长城内却是一地垃圾酒瓶,微风吹来一阵呕吐物及尿味。”此事经披露后,许多人认为,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怎么能这样任别人糟蹋。(8月9日《北京晨报》)
人们没有理由不愤怒,因为没有人原意自己的民族象征遭受破坏;人们更有理由发出质疑,人民的长城缘何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人们却又不得不接受惨痛的现实,在利润驱使下长城沦为场地出租的经营活动载体。从1997年开始,金山岭长城所处的当地政府,以600万元将该段长城50年的旅游开发权、经营管理权租借给了承德市的一家公司。于是,他们组织的派对只是属于一种经营形式,即便不严肃的活动对长城形象造成极大破坏,也只能指责其公司行为不当,至多是从道德高度痛斥其唯利是图,却不能伤其半根毫毛,因为长城成了人家的“私物”,如何经营由该公司全权负责,其他人一概是“咸吃萝卜淡操心”。但长城毕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东西,具有不可复制的特性,一旦被经营活动“竭泽而渔”,势必会导致极大损害,甚至会不复存在。作为已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的长城,而今却因具有开发价值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遭受破坏之祸,任由秽物和尿味污染长城,这是怎样的一种悲哀和不幸啊!
中国长城协会秘书长董耀会的解释是,对于长城尤其是原始长城保护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够,一些地段的经营活动也影响到长城保护,应该尽快出台全国性的长城保护法规。据此看来,是立法不够、法律不完善才最终导致了长城惨遭蹂躏的结局,是没有出台全国性的长城保护法规才致使长城沦为盈利的工具。然而,事实真的就是如此吗?有了全国性长城保护法规的出台就能确保长城安全、文明无虞吗?无庸置疑,长城惨遭破坏,是缘于经营权的转让,而这又是由于当地政府出让公权力的结果,是由于当地政府未尽到监管职责的缘故。当地文物部门对此焦虑万分却无能为力,希望收回经营权、由其控制经营管理,进而将长城的经营权与保护权合二为一。
事实上,症结并不在此,而在于不管是文物管理部门还是经营实体,只要依法管理、照章经营并严格按照文物管理法的规定办事,只要当地政府切实履行了保护文物的职责,就绝不至于出现长城“失守”的惨状。依据法律规定,辖区内所有文物管理本质上的法律实施主体是文物部门。只要有长城被破坏的事实发生,文物部门就有权对经营者实行必要的文物管理约束,并做出依法处理来避免过度开发。由此可见,长城遭破坏,经营者有责任,文物部门监管不力更是难辞其咎。至于专业致力于研究、保护长城的中国长城协会,尤其需要反省和深思,如何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为以及开发形式、经营形式,以保护文化遗产。目前相关法律不完善、不健全是一方面,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同样是不容小觑,如果能将目前仅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到实处,相信此等结局也会出现改观。我们最不缺乏的是法律条文,紧缺的是有法必依的果敢和行动。
捍卫长城,人人有责。保护长城,既需要尽快完善法律法规,需要经营活动规范、文明,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牵好头、付全力,更需要全体炎黄子孙的齐心协力。惟有如此,“万里长城永不倒”才能成为现实,才能永远屹立于世界东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