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贫贪官人格分裂的二个悖论

时间:2020-05-29 03:4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杨涛
  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因受贿被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余斌却认为自己虽私自收受他人财物,但他认为自己只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并没有违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主观上没有将其据为己有的故意。辩护人提出,余斌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曾以教育局或市政府名义,将收受钱财中的15.47万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重庆晨报》8月2日) 

  如果严格从法律上认定,余斌的行为构成受贿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在接受了钱财为他人谋利起,就已经构成受贿犯罪既遂,至于将受贿的钱用于何处,并不影响犯罪构成。可以说,余斌称得上是一个“贪官”。但是,问题在于余斌将受贿的钱大部分都用于了扶贫济困,是个廉洁的“贪官”,而且是曾经在反腐败战线上担任过纪委副书记并屡建奇功的“贪官”。 

  如此明显的人格分裂为什么会存在同一个人身上呢?揭示这背后的问题,恐怕比单纯地指责余斌更为重要。余斌在解释不按照组织程序收了赃款应该上缴的理由,也就是其犯罪动机时说:“上缴不外乎有三个部门,自己的单位、检察院、纪委。交给了自己的单位和检察院,这些钱可能会变为一些单位的职员奖金;交给纪委,我作为一个副市长解决实际问题时又会捉襟见肘。”我们承认,现行的体制一些缺陷造成了许多问题,一些所谓的赃款上交不是真正进入了国库,而是成为了某些小集体的福利,使得像余斌这样想做点实事的人感到可惜与无奈,诱使其将一些赃款用于扶贫济困的正当目的。

  但是,由此我们明显可以看到余斌的第一个悖论是,可以用非法手段来达到所谓的正当目的,因为最后钱是用来扶贫济困,所以先前这种受贿违反法律的行为也就有了正当性。在这种语境下,他才会在检察院找上门时,坦然地将自己受贿的行为一五一十交待。然而,正当目的永远都不能成为非法手段进行辩护的理由,因为非法手段本身就是破坏社会秩序,损害法律的尊严,而且所谓的正当目的往往也很难界定,人人都可以找到借口,最终使人人都可以肆意破坏法律。正如受贿这种行为,其行为实施完毕,就对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造成了损害,使得民众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能正当履行职务活动产生怀疑,这种国家威信受到的损害不是用赃款去扶贫济困所能挽回的。

  余斌的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悖论是“贪钱”与“贪名”相比,认为“贪钱”是可耻的,而“贪名”是正当的。他将大部份受贿的钱用于扶贫济困,因为他认为占有这些钱是可耻和不屑的,在他要到政府工作的时候,教育局办公室准备将别人送给他的烟、酒给他算成现金,余斌不接受说:“这是贪污。”但又戏言道:“这些东西又不是自己花钱买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嘛,反正单位接待客人也需要。”这就反映了其真实心态。但为什么他又要接受呢?因为他作为副市长的分管线上有很多矛盾和问题需要经费解决,而市财政又非常紧张,他要做好一些事情就要钱,而做好了这些事情那就可以让自己在任上有所作为,能留下好名声,最终可能有好政绩,为自身升迁可能打下基础。所以,钱收下来了,那怕是赃款,只要是用于为民,他就认为没有什么不妥。“贪钱”可耻,“贪名”却是正当。然而,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追求金钱与名声都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违反法律,追求金钱与追求名声,同样是不具有正当性。

  正是这二个悖论的存在,才使余斌心安理得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也是他的悲剧的根源,这也许是最值得我们警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