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务公开行为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规定了23条必须公开的事项。公民可以申请公开某些未列出的政务,如果因为隐瞒、提供虚假信息等造成损失,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并依法予以赔偿。(见《广州日报》8月5日)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的有关立法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但是我们不难看到,当前政务公开法治化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政务公开法律的义务性规则过于笼统、含混、不具体;二是政务公开法律程序在实施中的随意性很大,不够细化;三是法律责任空洞,难以操作;四是缺乏相关的配套法律和改革举措,还没有形成系统化、体系化的政务公开法。如此以来,作为全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务公开行为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就为我们考量政务公开立法提供了参照系。
就媒体的报道来看,笔者以为《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最大亮点在于排除了政务公开过程中“自说自话”的任意性。首先,排除了公开内容的任意性。这从公开内容的依据可以看出,避免了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要害”问题不公开,鸡毛蒜皮和群众不懂、也不必懂的反而公开。其次,排除了公开途径的狭窄性。公开途径的狭窄,也是政务公开程序上,义务人“自说自话”的表现。即不管相对权利人听见、看见没有,有没有可能知晓其公开的内容,反正形式上履行公开的程序,走了这个过场就行。这种根本不顾及权利人是否可能知悉的公开,亦是典型的“虚公开”。再次,排除了公开环节中的可能性陷阱。“政务公开”程序的正当性,特别需要技术上、设计上的专业化知识,需要在细小环节上保障其不出现制度性的可能陷阱。目前公众之所以对五花八门相当数量的“公开”、“公告”、不感兴趣,就是因为这些“公开”内容都是由相关部门自行决定的,这种“自说自话”可任其解释,缺乏客观中立的公正性。因而常出现一些不明不白的“猫腻”和陷阱,令权利相对人很难事先发觉,他们往往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才被告知。故公众对这类可能暗藏“猫腻”或陷阱的“公开”,很难产生信任。
在一个既缺乏法治又缺乏民主政治传统的国度,通过法治实现政务公开的价值是不容忽视的,笔者以为,《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至少彰显了三重价值:第一,彰显了政务公开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伦理价值,凸现与政治制度的实质正义相一致的政治过程与政治行为的正义性,从而避免实用主义地直观浅陋地理解政务公开,也避免在实践中使政务公开陷入常见的“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和虚假公开的官场病。第二,能为政务公开提供理性化的实现途径和手段方式,使法治的“工具理性”成为政务公开的内在运行规则和程序,使惯于政治说教和道德劝诫的中国政治,学会这种现代化的思维与运作方式,从而使政治正义由宣言式的宏大叙事,变为政府可规范操作的、老百姓看得见说得出的健康文明的政治生活和政治行为。第三,能使政务公开导向的政治改革有一个安全通道,降低改革风险和成本,使国家、社会、个人的各种利益得到平衡,并使多元的社会利益主体在公开、平等的对话沟通中,获得“双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