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的第十五届中国新闻奖评选工作已于7月26日结束,共有258篇作品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 新华网独家受权网上公示本届评选委员会名单、评选程序和第十五届中国新闻奖获奖作品目录,公示从8月4日开始,8月8日结束。(据新华网北京8月3日报道)
怀着敬仰的心情看完第十五届中国新闻奖获奖作品的目录,再回头看看本届评选委员会的名单,笔者发现:诸多评委都来自获奖作品的刊播单位或推荐单位,这其中中央媒体显得尤其突出。例如新华社、人民日报均有多篇作品获奖,而在评选会主任、中国记协主席邵华泽请假的情况下,副主任中就有两位是这两家新闻单位的。这就不免让人奇怪:难道这些评委不需要避嫌吗?
众所周知,避嫌是一个通俗易懂的道理。在法律上,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将避嫌上升为回避制度,从而做到“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对此进一步解释:“如果原告本人就是法官,那么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中国新闻奖评选虽非司法审判,但在评选过程中,作为评委会委员,其中立性也是最为重要的,需要回避制度来加以保证。
其实,回避不但是抑制滥用权利、徇私舞弊的最好的制度保证,而且也是确保仲裁具备“外观上的公正”的基础。今年初,第三届老舍文学奖提名公布时,就有圈内人士质疑本届老舍文学奖新增设的“新人佳作奖”提名名单中的黎晶即是该奖组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评委会副主任。为此,黎晶决定退出评奖具体工作,他说:“我觉得自己不应该再参与评奖工作,主要是为了避嫌。”这就不免让人感到奇怪,既然在中国新闻奖的评选过程中,获奖作品与评委会领导也来自一家,那他们为何却不需要避嫌呢?到时候,即使这些评委标榜自己是公正、公平、公开的,但也无法消除人们对其中立性、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啊!
此外,笔者还查看了第十五届中国新闻奖评选程序,发现其中并没有说明这些评委是如何诞生的?全国从事新闻工作的人何止千万,为何不设立评委库,从中随机抽取那些不需要回避的评委来评奖呢?相信这在程序设计上这并非难题。鉴于此,笔者斗胆献芹第十五届中国新闻奖评选委员会:该避嫌时须避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