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法院网报道,8月24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刘晓金同志记一等功表彰暨先进事迹报告会,表彰长期奉献在基层的新时期百姓信赖的好法官刘晓金。
法官刘晓金缘何受百姓信赖?也许一组数据能够说明问题:“15年来,他审理各类案件1170余件,其中疑难案件300余件,调解结案800多件,调解率在70%以上。所办案件达到“五无”效果,即:“无一发回重审、无一改判、无一超审限、无一当事人上访、无一申诉。”
作为同是基层法官,笔者体会到,法官刘晓金能受百姓信赖,固然与他“扎根基层、忘我工作便民利民、心贴群众”的奉献精神分不开,同时一条重要经验是他具有“公正高效、巧调善断的司法能力”。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这一富有中国特色的“东方经验”既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的结晶,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思想的重要体现。在追求至中、和谐的社会结构和“和为贵”的文化氛围中,调解息讼几何成了古代衙门解决和处理民间纠纷的最常用、最主要的方法。“千里传书只为墙,让他一尺也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的典故,正是国人这种“和为贵”、“息事宁人”的传统心理和情感反映。
“东方经验”之所以长盛不衰,魅力不减,就在于诉讼调解方式简便灵活、及时有效,能把大量的民事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既节约了诉讼资源,也防止了矛盾激化,对于协调人际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深受群众欢迎。
但任何一种经验,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如果因袭相陈,抱残守缺,最后只能沦为“经验主义”而被时代淘汰。调解和判决一样都不是目的,它们都是实现目的的一种方式,一种手段,而这个目的就是公正与效率。或调或判要因人因案制宜,要以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公正与效率为原则。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走向了“惟调解论”的极端,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先得调解,以判压调,如果不接受就一直给你拖,拖得你精疲力竭,失去耐心、失去信心,直到屈从就犯为止。有的法院甚至于把“调解率”作为法官奖惩标准,强行推行。法官刘晓金的成功之处,不仅仅在于他高达70%的调解率,所办案件达到“五无”这一简单的数据绩效,而在于他的“公正高效、巧调善断的司法能力”。
追求和谐的人际关系并不是不好,问题是面对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我们的法官是否具备像法官刘晓金那样“公正高效、巧调善断的司法能力”。如果能巧调善断促使矛盾冲突双方相互妥协,达成共识,未尝不是一件各方乐见其成的好事,但是这种妥协不是无原则的,如果以损害一方利益或者以牺牲合法权益为代价换取虚高的“调解率”,那就背离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公正高效、巧调善断”的本意应该是:着眼调解,慎重下判,当调则调,当判则判,“释法析理,胜败皆服”,尽早还纠纷各方一个“公道的说法”。否则构建和谐社会何以为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