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法官就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包括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的院庭长、审判员和助审员。
依概念理解,法官只是法律适用的机器和工具,而不是所谓的“官”。事情坏就坏在,我国对法官统一戴了一顶“帽子”,什么正厅级审判员、副科级助审员,所有法官都有个括号加身。以至院庭长羞于介绍自己是几级法官,以至多数法官想方设法都要弄个“相当于”扛在肩上,以至法官习惯于看淡审判长、仰视院庭长。本着这些“官”念,致使“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主题到二十一世纪才浮出水面,走出深闺。
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是公正司法的一个必要的前提和条件,但并不是具备了应有法律素质的法官都会必然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秉公办案。一个法官的执法理念如何,与其具不具备对神圣法律忠诚的品格是息息相关的。我们多数公民也许还不能从更深的意义上去认识法律的神圣,但作为一名法官,在公正审判、执行每一件个案的同时,还必须时刻操守着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法官的作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财产、自由、安全。在良法社会,法官应是正义的守护神,社会良心的镜子。对法律忠诚才是法官的天职!其作出的判决应是法官的灵魂和良心净化、过滤后对是非曲直的正确评断。司法公正是相对的。只要限制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应该有自由裁量权),允许检察机关随意抗诉,当事人无休止地申诉,就不可能有绝对的司法公正。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放弃对司法公正的追求,社会公众一直将目光聚焦于法官身上这一事实,便说明了司法公正对国家、公民的重要性。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法官之责系于大半。
二十一世纪,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官?需要的是道德(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高尚、业务精通、忠诚于法律的法官。
忠诚于法律的法官,他首先对法律是无限敬仰和信仰的。信仰法律的人,他的道德一定是高尚的。出于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他对法律一定是充满浓厚兴趣的,这兴趣可促使他勤奋学习,所以他应当是业务精通的。法官可以不是法学家,但他必须是道德家、是社会精英、是操守模范、是奉法先锋。这些,都需要他忠诚于法律。
时下,大家都在忙着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下定义。我认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应是爱岗敬业、忠诚于法律。其它诸如公平、正义什么的,只是其表象。因司法公正不是一个事实,而是一项任务,是一项给法官的头脑和心灵规定的任务。
笔者再次重申,对法律忠诚是法官的天职。只有培养出将法律精神和自己的追求铭刻心骨、信仰法律、捍卫法律的法官,国家的法律才能根植于人心。只有培养出一大批忠诚于法律的法官,并成为法官群体主导力量,公正与效率才能得以实现,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绝对权威,全社会才能形成自觉守法的良好风气。除此,我们别无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