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即将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市民参与及市政府在法治中作用”议题的中方主持人,上海交通大学校长谢绳武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的主要障碍,一是政府官员长期以来形成的排斥公开的意识,二是信息公开制度与其他既存法律制度,如《档案法》之间有冲突,司法救济制度还不够完备。
为什么我国的政府官员一直没有形成“凡涉及大家的事都应让大家知道”的观念?这一方面与我国长期存在的政治神秘化现象和“民可以使其由之,不可使其知之”封建观念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公众把信息公开寄希望于政府和官员自身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关。
“凡涉及大家的事都应让大家知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理想状态,但是要达到这个目标,就目前来说,最大问题就是,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没有明确的界定。具体到何为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其确定标准还不明确,政府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更何况,信息公开不仅仅是不愿意透露给公众,就是部门之间的信息都达不到有效的沟通,部门割据、个人利益至上,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笔者以为,限制政府在信息公开上的自由裁量权,避免依赖政府的自觉性来达到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一种必然选择。
我们必须认识到,政府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但其目前事实上还是一种政府信息公不公开基本上还是由政府说了算的政府信息公开体制,而不是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求为导向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据有关专家分析指出,我国有用信息的80%由政府所掌握,政府信息涉及的范围相当宽泛,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全部公开,但政府所掌握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而法律又允许公开的信息则政府必须公开。要做到这点,就必须限制政府信息公开的自由裁量权。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基本上处于政府的自觉行为阶段,政府信息公开能否收到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由于我国政府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各地政府机关仍存在局部小团体利益,让政府信息无偿地公开给社会,无疑会对政府机关的小团体利益造成影响,加之政府信息公开是需要成本的,会增加政府机关的开支,从而使政府信息公开一定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抵制。因此,要使政府信息公开真正落到实处,还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由谁来监督,应当如何监督呢?笔者认为,我们既要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最有力的监督应当是法律监督,也要消除对信息公开上对政府的自觉性依赖。应在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自我监督的基础上,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形成一个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行政监督三位一体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凡涉及大家的事都应让大家知道”的理想状态,才能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