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新闻的标题令人大惑不解,《行政诉讼法修改稿形成 将加入藐视法庭罪》。一部诉讼法的修正草案,怎么可能会涉及新增罪名的条文?据我所知,现在的刑法之中,还没什么罪行可以被称之为藐视法庭罪,倒是在国外电影、电视里听说过,据说我们也曾讨论过新设这种或者类似的罪名,但还没有得出明确的结论。而且,并不是什么法律都可以新设罪名与刑罚的,任何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明白,这是刑事立法的范畴,在一部诉讼法或诉讼法修正草案中,新设罪名根本就是匪夷所思的事情。
我估计这是采写这则新闻的记者犯的错,也许他只是为了表达草案对诉讼秩序的特别强调,只是为了达到更为通俗醒目的传播效果,才想象或者生造出这么个“藐视法庭罪”。但是无论出于什么动机,这确实是一个常识性法律错误。所谓常识性错误,一是指易于发现,二是指不该常犯。但令人遗憾的是,这则新闻带着它的错误迅速被中央和地方、官方和民间的各大媒体网站纷纷转载,标题放大加重套红,甚至还被置于头条,一天多的时间,用百度搜索出相同标题的网页达到147个,但是包括这些媒体网站的编辑在内的许多人,显然却没有发现这其中的错误。其实,类似的错误,还并不鲜见,这不但反映出部分记者不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更说明现在的媒体对于涉法报道缺乏应有的严谨与负责态度。
今年已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这么多年全社会的普法活动应该说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至少这件事告诉我们,在某些领域,普法的成效并不容乐观。我们都知道,现在的媒体大都按不同报道方向确定每一位记者具体采访范围,采访此类法律修正草案重大新闻的记者想必是专司法治新闻报道的资深记者,他们本应具有更多的法律理念与知识,再犯这样的错误实在不应该。
记者是公众的耳目,他们对于法律的错误理解很容易通过媒介向外广泛传播,进而影响更多的人。所以,从这样意义上讲,我们的记者,特别是那些做法治报道的记者,更应该留意自己写的东西是否合乎法律的常识,有无误导公众的法律错误,必要时,编辑还应对涉法报道进行一次法律常识方面的专项审核,杜绝再犯此类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