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再审成为司法的负担

时间:2020-05-29 02:5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周曙
  以再审制度为核心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变革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现在再审制度的诸多弊端也都被一一列出,倍受诟病的无限申诉与无限再审以及由此造成的恶性循环不但严重动摇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效力,并且由于缺少了这种基本的既判力,以致严重削弱了司法定纷止争的基本职能,现行司法体系已经暴露出不堪重负、丧失威信的危险倾向。

  个别案件无休无止的反复上访、申诉、再审使得诉讼变成了一场耗资巨大、代价惊人、遥遥无期并且无法预期的游戏,甚至我们由此还是得不出最终的结论——深陷其中的当事人、法官,抑或旁观诉讼的公众,除了那一串令人眼花缭乱的程序,大概已经忘记诉讼当初的目的和是非。

  这显然并非我们的初衷,但确实是现行再审制度的恶果之一,同时这让我们更为深刻地感受到,司法活动需要投入大量的社会资源,因此也必须坚持相对的诉讼经济原则,不切实际、不顾现实、无限地追逐案件的绝对公正非但违背基本的司法规律,并且往往也得不到我们所期望的最后公正。当社会的司法资源与公众对于司法的信赖因此而消耗殆尽之时,非但正常的审判秩序将无法维持,并且人们也不会得到任何司法裁判的有效指示,他们将不知道应该遵守、效仿与追求哪一份的司法裁判,即便是几次再审之后的判决,同样可能被另一轮次的再审推翻。

  司法虽然重要,但也只是社会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能够投向司法领域的资源总量总是有限的;再审制度虽然很有必要,但同样他也只是整个司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他应占用的司法资源同样也是有限的。公正的司法虽然是我们应该始终坚持追寻的价值目标,但由于认识能力、物质条件等因素的客观局限,能够实现的公正程度也总是相对的。面对大量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面对由于这些矛盾而处于飘摇之中的社会关系,我们不仅仅需要一个终局的公正裁判,同时更需要及时迅速的审判效率。这样才能尽快平息冲突,确立解决纠纷的社会规范,更快地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且通过生效裁判的示范效应避免同类矛盾的发生与激化,从而确保社会整体的秩序状态。

  基于此,我们有必要更为科学、高效地分配现实之中极为有限的司法资源,使之更富效率地发挥更为显著的社会效益,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更不能容忍有类似于现行再审制度这样的司法体制如此不计成本地消耗宝贵的司法资源,大范围地反复冲击既有裁判的终局效力,使局部的社会秩序长期处于极不稳定的混乱之中,从而完全背离司法的基本目标,甚至影响到正常案件的审理过程与公众对于司法的普遍心态,使再审成为法院和法官、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以及整体司法体制的沉重负担

  所以,在这次变革之中,我们应该坚持的原则之一,就是别让再审成为司法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