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因新增“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条款备受关注。8月17日,参与本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罗益锋告诉记者,他已向大会建议在这一新增条款的后边增加“妇女也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从而保护男性及其配偶的权利。(《北京晨报》8月18日)
近年来,性骚扰有愈演愈烈之势,受骚扰者大多是中青年女性,特别是职业女性、打工妹,还有中小学女生。但同时,越来越多的男性正在被女性骚扰,他们同样面临“性骚扰”问题。正是因为这样,性骚扰立法不应回避男性权益的呼声也是极为高涨。我也是主张性骚扰法律不应回避“女扰男”的支持者,但是,该如何对男性遭遇性骚扰问题立法,我是不同意将此问题以“妇女也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的表达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
首先,从立法目的上来说,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护妇女,为妇女争取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特殊法律。类似的法律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男子谋求“不被性骚扰”的权利,显然不是该法所追求的立法目的。
其次,从立法技术上来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条款基本上都是“应当禁止对妇女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大多数也是应当禁止妇女对男子实施的,比如“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禁止非法限制或剥夺妇女人身自由”等,该法并没有专门又写上“妇女也不得对男子……”的规定,为何在对性骚扰立法时例外呢?如果为了保障男子不受妇女侵害,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大量增加“妇女也不得对男子……”的条款,那么我看妇女权益保障法倒成妇女行为准则了。
那么,到底该如何用法律来关注“女扰男”甚至是“男扰男”问题呢?我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可以不提对男性权益的“保障”,但是完全有必要增加一个条款,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以表明法律对性骚扰的反对态度并不局限于受害人是女性的情形。而且这样的立法也是完全可行的,在我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有这样的条款,比如该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禁止卖淫、嫖娼”,这里的“禁止卖淫”,显然就是对妇女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种明确态度。
另外,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同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性骚扰行为,从其根本上来说,是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既然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到了性骚扰,而且该修正案草案也规定当妇女遭遇性骚扰时,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那么,我认为同时提交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作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性骚扰立法的一种回应,也有必要对性骚扰的形式及处罚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在作此规定时,完全可以将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的情形也纳入其中,在立法上为男性权益找回公平。
这样,双管齐下,就可以达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兼顾对男性权益的保护,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又突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在立法形式上达到和谐统一。
总之,男性遭遇性骚扰问题应当得到法律的关注,但也不是非要把此列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成为广大妇女要遵守的行为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