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的结果与效率的代价

时间:2020-05-29 02:2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朱四倍
  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交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这一点和中国目前正好相反,相关资料表明,去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见《中国经济周刊》9月12日)

  那么,我国应不应该参照美国那种对富人征收个税总额达到60%的税款?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夏杰长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是富人的投资再投资。如果在这个现实背景下对富人征收那么重的税,会挫伤他们投资和再投资的积极性。本来,“富人多出”既是世界惯例,也是舆论多年来形成的共识。为什么一到我国就变样了呢?难道真要让普通人承担效率的代价,让富人享受公平的结果吗?何时才能达到对富人征税既体现出社会公平,同时又不忽略效率呢?

  据9月13日《深圳商报》报道,美林集团和凯捷顾问公司共同开发的《2004年度全球财富报告》给出了一个惊人的数据:2003年,在中国拥有超过100万美元金融资产的富裕人士的数目为23.6万人。在亚洲,除了印度以22%的增速排名富裕人士增加最快的国家,中国以12%的增速排名第二。还有一项调查显示,对于我国去年未解决温饱人口数量不降反增的事实,超过一半(56%)的被访者并不感到出乎意料。富人增加的速度和未解决温饱人口数量不降反增时反差如此之大,以致有经济学家认为在中国做富人最舒服之类的话来。为什么呢?因为总是有人会替富人考虑,考虑富人的安全、考虑富人的财富增值,惟独忘记了和富人一同生存在同一片蓝天下的普通人群。这些人的思维逻辑就是公平是属于富人的,效率的代价、改革的代价却要让普通人来承担。

  而这种思维逻辑恰恰忘记了社会各个阶层之间需要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当前我国社会贫富差距的变化引发的社会结构既不是“橄榄型”,也不是“哑铃型”,而是正处于由“金字塔型”向“橄榄型”的转变过程中。贫困群体和贫富差距日益严重的事实,不但压抑了社会各阶层潜能的开发,而且会使各个阶层之间的对立、隔阂情绪日益严重,降低了社会的整合性,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发展潜能。笔者以为,对富人征税,我们不但要考虑形式上的平等之外,还要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和公平。这种要求反映在税法上就要求税收法律制度能够保障税收公平,即公平税负,也就是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平一般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而纵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则不应相同,纳税能力越强,其承担的税负应越重。怎么判断纳税能力的大小呢?通常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实际支付的大小等作为判断依据。只有这样,才能让各个群体不断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中获得益处,确保各个阶层的社会成员共享社会的发展成果。

  在富人征税上,谁享有公平的结果,谁承担效率的代价,这不但是一个问题,而且考量着社会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