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推出一组报道,对农民“打官司难”的现状与根源进行了深入探讨,呼唤建立低成本法治体系。记者在报道中列举了几个案件,并详细计算了这些案件的标的与诉讼费的金额。这些案例给人留下一种强烈的印象:法院目前收取诉讼的标准与方式是导致农民打官司成本高昂的原因之一。
笔者并不认同这一印象。诉讼费确实是当事人负担的成本,多交一分,当事人就须得多掏一分,但诉讼费与法治成本之间的关系却并非如此简单、直接。并不是说诉讼费越低,法治成本也就越低,如果真的这样,那我们不如干脆免除所有诉讼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的义务,也许对于少数具体的当事人而言,他们的负担确实因此而减轻了许多,但这是否就意味着法治的整体成本更低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没有诉讼费的门槛,更多的社会矛盾将直接涌向法院的诉讼渠道,而这样的格局恰恰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远非经济、便捷的解决方案,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我们设计了大量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试图以此大幅度地缓解诉讼渠道受理案件的压力,从而有效降低法治的成本。这其中的关系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假设某个时期特定社会纠纷都能得到有效解决,在这一过程之中,诉讼越多,法治成本越大,诉讼越少,法治成本越小。因此,法律之所以规定打官司必须缴纳一定的诉讼费,其主要作用之一就在于:为诉讼设置一个适合现行诉讼渠道容量与处理能力的门槛,使各类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更充分的发挥作用,以此降低社会的法治成本。
我们知道,在诉讼之中,多数情况下,诉讼费最终是由败诉一方的当事人负担的,或者说,通常情况之下,完全胜诉的当事人无须负担任何诉讼费。诉讼费的这种负担形式实际上发挥着加重违法违约成本的作用。一位违约的商人如果不通过诉讼直接承担违约责任也许只须支付1万元,但他如果由于这种违约而吃了一场失败的官司,那就得额外负担几百元的诉讼费;与之类似,一位受害人根据法律和事实的合理判断只能获赔1万无,大多数情况之下,这位受害人会以1万元作为诉讼请求,因为漫天要价的后果极可能导致巨额的诉讼费负担。由于诉讼费的存在加重了违法违约行为的成本,抑制了滥用诉权的心态,从而也有效降低了社会的法治成本。
当然,诉讼费的收取确实应有一个适度、科学的标准。其中更应考虑到对少数无力负担诉讼费的弱势群体希望提起诉讼的迫切需要,目前各地各级法院普遍实施的缓交、减收、免交诉讼费制度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那么,现在的诉讼费收取标准是否有过高之嫌?笔者认为,在诉讼费缓减免制度良好运作的前提之下,这个问题的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就我所知,目前大多数案件的诉讼费都等于或低于甚至远远低于当事人聘请律师的代理费,这个直观的对照表明,诉讼费的收取标准并未超出当事人可以忍受的心理预期。反过来说,如果我们大幅度地降低目前的收费标准,则会大大降低诉讼费本应具有的诉讼门槛效应以及加重违法违约成本、抑制滥用诉权的作用,如此一来,社会整体的法治成本非但不能如愿降低,反而会因此迅速提高。
由此可见,诉讼费与法治成本之间,并非完全对立矛盾的关系。合理的诉讼费标准和收取模式是低成本法治体系的前提,而目前这一标准和模式处于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是更好地实施诉讼费缓减免制度,以此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需求。
